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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行為能力 - Coggle Diagram
自然人之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民法第77條前段)
法定代理人的允許,乃事前的同意,事後的承認
年滿7歲之未成年人而未結婚,且未受監護宣告之人
特定的允許有效,概括允許無效
允許處分財產 民法第84條「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顫,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
允許獨立營業 民法第85條「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不必得法定代理人允許即有效的行為
日常生活所必須(民法第77條、15條之二但書)
純獲法律上利益(民法第77條、15條之二但書)
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無效的行為
單獨行為(民法第78條、15條之二第二項)
契約行為
效力未定(民法第79條、第15條之二)
無行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對於無行為能力人僅有代理權而無補充權(允許權或承認權)
無行為能力人的保護,優於交易安全的保護。因此善意相對人,並不受保護,法律行為仍然無效,無行為能力人不負信賴利益之賠償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 ; 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民法第75條)
侵權行為時,應以有無識別能力判斷,是否應負侵權責任
行為能力制度
在於保護無意思表示人之利益,防止無意思能力人之財產逸散
以年齡類型化
若法定代理人所為的代理行為不利於未成年人時,應認為對未成年人不生效力
當事人獨自以意思表示,從事有效法律行為之能力
完全行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