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實

行為

不法行為

適法行為

表示行為

非表示行為(事實行為)

法律行為

準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
  • 觀念通知:表示人表示一定事實的觀念或認識
  • 感情表示:表示人表示一定感情的行為
  • 意思通知:表示人表示一定期望的行為

其成立之要件不以行為人「有行為能力」為必要

非行為

自然事件:不當得利、出生死亡

自然狀態(時間經過)

ex召集社員總會的通知(§51)

ex.夫妻一方的宥恕(§1053)

ex.對法定代理人的催告(§80)、對邀約之拒絕(§155)

A. 單獨行為&雙方行為&多方行為

B. 負擔行為&處分行為

C.要因行為&不要因行為

要因行為—債權行為:債務要有合法原因是契約存在的條件。債務欠缺原因、具有錯誤原因或不法原因無效。

不要因行為

無因契約

無因單獨行為:開票的行為和原因分離

處分行為(物權行為):物權行為的價值中立

債權契約

物權行為

債務約束

債務承認

獨立性:物權行為是獨立於債權行為之外的獨立的法律行為

無因性:物權行為不會受到債權行為效力的影響

ex.

債權行為有效,而物權行為無效的時候,債權行為不會影響物權行為,乙會取得所有權,丙不論是惡意或

會影響物權行為,乙會取得所有權,丙不論是惡意或善意都會取得所有權

善意都會取得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