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實
行為
不法行為
適法行為
表示行為
非表示行為(事實行為)
法律行為
準法律行為
- 意思表示
- 觀念通知:表示人表示一定事實的觀念或認識
- 感情表示:表示人表示一定感情的行為
- 意思通知:表示人表示一定期望的行為
其成立之要件不以行為人「有行為能力」為必要
非行為
自然事件:不當得利、出生死亡
自然狀態(時間經過)
ex召集社員總會的通知(§51)
ex.夫妻一方的宥恕(§1053)
ex.對法定代理人的催告(§80)、對邀約之拒絕(§155)
A. 單獨行為&雙方行為&多方行為
B. 負擔行為&處分行為
C.要因行為&不要因行為
要因行為—債權行為:債務要有合法原因是契約存在的條件。債務欠缺原因、具有錯誤原因或不法原因無效。
不要因行為
無因契約
無因單獨行為:開票的行為和原因分離
處分行為(物權行為):物權行為的價值中立
債權契約
物權行為
債務約束
債務承認
獨立性:物權行為是獨立於債權行為之外的獨立的法律行為
無因性:物權行為不會受到債權行為效力的影響
ex.
債權行為有效,而物權行為無效的時候,債權行為不會影響物權行為,乙會取得所有權,丙不論是惡意或
會影響物權行為,乙會取得所有權,丙不論是惡意或善意都會取得所有權
善意都會取得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