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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類型及要件 - Coggle Diagram
法律行為類型及要件
種類1
雙方行為
共同行為
單獨行為
依當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
認領行為(親屬法第1056條)
拋棄行為(物權法第764條)
主要為形成權(單獨行為使法律關係發生者)的行使行為
種類2
負擔行為(債權行為)
因負擔行為的作成,債務人負有給付義務
捐助行為
契約
處分行為
物權行為
物權為絕對權,得對抗一切之人,要求其不為一定行為
單獨行為
拋棄
動產:拋棄行為
不動產:意思表示+登記
雙方行為
意思表示(物權契約)
準物權行為
以債權或無體財產權作為標的之處分行為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區分實益:處分權
無權處分
效力未定
公示原則、公信原則
善意取得
人的行為
適法行為
表示行為
法律行為:意思表示
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法律事實
準法律行為:類推適用法律行為之規定
觀念通知
通知某種事實,如:代理權授予通知、債權讓與通知
感情表示
如:宥恕
意思通知
如:債務催告
無論當事人所企圖實現的法律效果為何,在當事人為表示行為後,法律及依據其規定而賦予一定的法律效果。
非表示行為(事實行為):不類推適用法律行為之規定
無因管理(民法第172條)
加工(民法第814條)
無主物先占(民法第802條)
遺失物拾得(民法第807條)
行為人無庸表現其內心意思,亦不論其意思內容如何,均生一定之法律效果。(與行為人意思無關)
違法行為
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
違約行為(民法第226、227、231條)
其他
自然事件
出生
死亡
權利能力(民法第6條)、繼承(民法第1147條)
自然狀態
時間之經過
消滅時效
取得時效
種類3
要因行為
債權行為
無因行為
無因契約
債權契約
債務約束
債務承認
處分契約
債權讓與契約(準物權行為)
物權行為
無因單獨行為
票據行為
種類4
要式行為
除意思表示外,以一定方式完成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
不要式行為
僅需有意思表示,無需依一定方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為
種類5
要物行為
除意思表示外,尚須為一定之物的交付,契約始能成立的法律行為
寄託契約(民法第589條)
消費借貸契約(民法第474條)
借貸契約(民法第464條)
不要物行為
又稱諾成行為,僅以意思表示為契約成立要件,而無需物之交付即可成立的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要件
成立要件(欠缺時法律行為不成立)
一般
標的
意思表示
當事人
特別
要式行為
要物行為
生效要件
一般
標的:確定、可能、合法、妥當
意思表示:健全
當事人:完全行為能力
是否違背公序良俗(民法第72條)
標的是否違法(民法第71條)
特別
附條件、期限
處分權
無效、得撤銷、效力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