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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 - Coggle Diagram
無因管理
要件(§172)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無法律上之義務)
管理他人事務之行為(
客觀 :!:
)
為他人管理事務之意思(
主觀:!:
)
適法: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
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適法管理時管理人之權利(§173)(
本人之給付義務
)
管理人因管理行為
所受損害之賠償請求
管理人因管理行為而
負擔之債務
,請求清償
支出費用、支出時起之利息請求
管理人並
無報酬請求權
管理人之義務(§173)
主給付義務
:就管理之事務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從給付義務
:red_flag:受任人交付與移轉權利之義務(§541)
:red_flag:支付利息與損害賠償(§542)
:red_flag:受任人之報告義務 (§540)
不適法之無因管理
管理人之
無過失責任
(§174)
無過失責任
原則:不適法無因管理之管理人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為無過失責任
例外:
因急迫危險而為之管理
(§175)
定義: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行為
責任之免除
:
僅負重大過失責任
。即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侵權責任
不適法管理之管理行為本身具有違法性
不適法無因管理之要件(§174-1)
管理他人事務之行為(
客觀
)
為他人管理事務之意思(
主觀
)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無法律上之義務)
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或以不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例外(
無因管理適法
)
管理人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
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
不真正無因管理
誤信管理
定義:誤以為他人事務為自己事務所為之管理
不適用無因管理之規定::warning:
因客觀條件(他人事務)不具備
處理方式:依
不當得利
、
侵權行為
等其他債之關係規定處理之
不法管理
處理方式:依 :check:
不當得利
、
:check:侵權行為
等其他債之關係規定處理之
例外
不法管理之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且其僅須於所得利益內,對管理人負有給付義務(§177-2)
定義: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
無因管理經承認之效果
:若管理事務經本人承認,除當事人有特別意思表示外,溯及管理事務開始時,適用關於
委任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