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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 - Coggle Diagram
無權處分
要件
以自己名義
比較:無權代理(以本人名義)最主要不同。
處分行為
指法律上處分之狹義處分行為,即物權行為、準物權行為,
不包含法律上處分之債權行為及事實上處分
無權利人
效力
原則
B. 經有權利人之拒絕承認而確定不生效力
C. 若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
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力者
”,其處分
自始有效
。
:warning:但不影響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就該標的物已取得之利益
。若數處分相抵觸時,以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A. 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例外
善意受讓制度
(權利之即時取得)
公信原則
指對信賴公示原則之登記或占有外觀而有所作為之善意第三人,縱令登記內容與權利內容不符,或占有外觀與權利歸屬不符,法律亦應加以保障
善意受讓
動產
物權之要件
C. 須無權處分
D. 須
無權處分人
與
受讓人(第三人)
已完成物權行為
B. 有公示原則(占有)之外觀
E. 受讓人(第三人)須為
善意
且
無重大過失
A. 無權處分人之占有須基於所有人之意思介入
(若係民法第949、950條之情形(盜贓、遺失物),則不得主張「善意受讓」
F.
占有改定
(§761-2)情形,須受讓人(第三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係善意
法源
動產質權之善意取得(§886)
善意受讓之規定(§948)
動產所有權之善意取得(§801)
公示原則
定義:指物權變動情形,須有讓社會大眾足以辨識之外觀
此外觀於動產物權為「
占有
」,不動產物權為「
登記
」
善意受讓
不動產
物權之要件
C. 須無權處分
D. 須無權處分人與受讓人(第三人)已完成物權行為
B. 有公示原則(登記)之外觀
E. 受讓人(第三人)須為善意
A. 無權處分人之登記須基於所有人之意思介入
意義:無權利人以自己名義就他人之權利標的物處分於第三人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