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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 - Coggle Diagram
緊急避險
緊急避難
成立要件
避險意識
主觀上具有避難之意思(結果無價值認為不用)
避險行為(補確認,這裡以王皇玉為主)
利益衡量性
保護之法益明顯高於侵害之法益
適當性
考量社會倫理上之適當性
客觀上不得已行為
除此之外,別無他法
自招危難
實務上認為不得主張,學說認為可以
避險狀況
客觀上具有緊急危難之狀況
危難必須緊急(現實性與急迫性)
客觀上放任該危險持續發生,危難會出現
誤(假)想避難問題
緊急避難所維護之法益(台灣)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需有危難存在(危險)
天災人禍
正當化依據
攻擊性避難
侵害第三者法益,多數看法認為可以
防禦性避難
指形成緊急避難原因來自被侵害法益之人
避險過當
不滿足避險行為的限度條件,即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避險過當不是獨立的罪名,成立相應的故意犯罪、過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3)減免處罰根據:違法減少的基礎上考慮責任減少
性質
正對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