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相對人的催告權及撤回權:在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為契約行為後,契約效力處於未定狀態,為使該契約效力早日確定,民法80:[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催告的對象,除法定代理人外,尚有限制原因消滅後,取得行為能力的本人(民法81第2項);民法82:[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未經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但訂立契約時,知其未得有允許者,不在此限。]據此,相對人得以撤回的方式,使法律關係確定不生效力。撤回乃對尚未發生效益的法律行為,阻止其發生效力。相對人得於催告後,法定代理人承認前,撤回之。於法定代理人承認後,契約已經發生效力,即不得再行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