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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爭訟 - Coggle Diagram
行政爭訟
貳、行政強制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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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
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
定相當期間履行
,
逾期仍不履行
者,由執行機關依
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
方法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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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star: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水斷電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32
經間接強制
不能達成執行目的
,或因
情況急迫
,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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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為
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
,而
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star:
一、對人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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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瘋狂或酗酒泥醉
二、
意圖自殺
三、
暴行或鬥毆
四、其他
必須救護
或
有害公共安全之虞
前項管束,
不得逾24小時
。
二、對物
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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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得延長之,
延長期間不得逾兩個月
。
無繼續扣留必要
者,
應即發還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
使用、處置、限制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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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天災、事變、交通、衛生、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置、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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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
非進入不能救護者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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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實施
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
補償
。
金錢補償,以實際所損為限。
不服損失補償決定,得訴願及行政訴訟。
知有損失
二年
內。損失發生
五年
內
『直接強制vs即時強制』
1.是否以不履行義務為前提
直接強制
:check:
即時強制
:red_cross:
2.是否經告戒程序不同
直接強制
:check:
即時強制
:red_cross:
3.是否以維護公益為必要
直接強制
:red_cross:
即時強制
:check:
4.手段不同
即時強制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直接強制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水斷電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5.是否具備補充性
直接強制
間接強制優先原則 :check:
即時強制
:red_cross:
6.對實施措施機關之救濟
直接強制
無此規定
即時強制
可能會構成損失補償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
壹、扣車行為與行政爭訟
法律性質
若為行政處分
得提行政訴訟 :check:
行程92
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
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
或
其他公權力措施
而
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之單方行政行為。
若為行政強制執行
無爭訟可能 :red_cross:
得請求損失補償
扣車種類
移置
違停
扣留處理
證據待鑑定
當場移置保管
牌照已吊銷、註銷、吊扣
酒駕、毒駕
逕行移置
禁止行駛之執行有必要時
參、案例分析
本案例
扣車
物之交付命令(行政處分)
30日內
提起訴願
不服,得於
2月內
提起撤銷訴訟
即時強制 :question:
難謂「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
即時處置之必要
」
移送監理機關裁罰
行政罰
現行
刑事訴訟
應回歸行政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