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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之住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有管轄權。), 相牽連案件: - Coggle Diagram
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之住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有管轄權。
數不同級法院管轄相牽連者,合併尤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
數同級管轄法院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審判,以繫屬各法院者,得各該法院同意,以裁定移送其中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上級法院裁定。
管轄權認定錯誤
判決確定前
有管轄權誤認為無
二審:撤銷原判決,依369條第一項但書發回一審更審 三審:徹銷管轄錯誤判決,依399條發回二審更審,必要時逕行發回 一審
無管轄權誤認為有
二審:依369條第一項撤銷原判決,並自為第二審判決,若為事物管轄錯誤,依369條第二項,自為第一審判決 三審:依400條撤銷判決,發自有管轄權之第一或第二審法院
判決確定後
依379條第4款,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不得提起再審
非常上訴之依據
有管轄權誤認為無
甲說:依447條第二項發回原審法院
乙說:依447條第一項:撤銷原判決,無庸另為判決
無管轄權誤認為有
甲說:依447條第二項發回原審法院
乙說:依447條第一項:撤銷原判決,另為管轄錯誤判決
所在地:最高法院指出,乙起訴時配告所在地而言,所在原因,不論自由或出於強制,在所不問
學者認依此見解,可能乙強制利始被告處於特定處所再行起訴,據以判斷管轄權,違反法定法官原則
相牽連案件:
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一人犯數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