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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不履行, 給付遲延, 給付不能, 不完全給付 - Coggle Diagram
債務不履行
給付不能
永久不能與一時不能
全部不能與部分不能
自始不能與嗣後不能
自始不能
自始客觀不能
效果
原則:民法第246條第1項本文「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
。」
例外
若該不能之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契約仍為有效(§246-1)
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契約有效(§246-2)
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範圍
請求權消滅時效
構成要件
請求賠償損害之他方,不知或非因過失而知給付自始客觀不能之情事
致請求損害賠償之他方受有損害
負賠償義務之一方,於締約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契約內容之給付有自始客觀不能之情事
定義:即指該不能係任何人皆無法為給付之情形
自始主觀不能
指債務人雖無法實現債之履行,但對其他第三人而言,卻有實現債之履行可能
定義:指標的物於契約成立之時,即屬於不能給付之物
嗣後不能
定義:指該不能之情形,係於契約成立後方才發生
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不完全給付
給付延遲
給付遲延
給付不能
不完全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