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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抗辯權及形成權 - Coggle Diagram
請求權、抗辯權及形成權
抗辯及抗辯權
權利消滅的抗辯
在於主張請求權雖曾一度發生,惟嗣後以歸於消滅
抗辯權
一時(延期)
非永久拒絕相對人的請求,僅能使請求權一時不能行使而已
永久(滅卻)
可使請求權的行使,永被排除,在訴訟上可使原告受駁回的判決
權利障礙的抗辯
在於主張請求權根本不發生
思考模式
例題
:甲係陶器燒製業者。乙向甲訂製陶器,經過一段時間,甲向乙請求付款
請求權消滅
乙的抗辯無理由
事由
甲:已清償對乙的債務
乙:以其對甲的債權為抵銷
請求權不發生
事由
甲:乙因結婚而有行為能力
乙:19歲限制行為人,契約效力未定
乙的抗辯無理由
請求權實現性(請求權排除)
同時履行抗辯
抗辯無理由
事由
甲:乙有先為給付的約定
乙的抗辯無理由
乙:雙務契約同時履行抗辯
消滅時效
乙的抗辯無理由
事由
甲:乙因承認消滅時效,中斷重新計算,迄未完成時效
乙:甲的債權罹於時效
甲的價金債權-買賣契約成立發生(負舉證責任) vs 乙的抗辯(負舉證責任)
乙應向甲支付價金
抗辯
:權利障礙抗辯及權利毀滅抗辯,此二種抗辯足使請求權歸於消滅
抗辯權
:其效力不過對已存在的請求權,發生一種對抗的權力
一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時,他方當事人所提出的對抗或異議,稱為抗辯,包括抗辯及抗辯權
形成權
發生及種類
2.使法律關係內容變更
多種法律救濟方法的選擇
3.使法律關係消滅
又稱為
消極形成權
1.使法律關係發生
又稱為
積極形成權
行使
形成權行使的期間
2.明定若干形成權的行使未定期間者,逾期未行使時
3.未設有存續時間或催告的規定
1.就個別形成權,設有存續期間
相對人的保護
2.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1.形成權的行使原則上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單純形成權極形成訴權
由法院作成形成判決,學說上稱為
形成訴權
暴利行為的減輕給付
、
詐害行為的撤銷
、
撤銷婚姻
、
否認子女之訴
,此等撤銷權的行使之所以需經由
訴訟
為之
形成權通常係依權利人的意思表示為之,於相對人了解,或到達相對人時發生效力,稱為
單純形成權
意義及特色
形成權賦予權利人得依其意思而形成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之力,相對人並不負有相對應的義務
此種得由形成權的行使而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關係包括
債之關係
、
物權關係
及
身分關係
形成權僅得由權利人行使,第三人無從加以侵害,故非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稱的權利
依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係發生,內容變更或消滅,而成為形成權
移轉
形成權非屬獨立的財產權,應受權利人其人或該當法律關係的拘束,原則上不得單獨讓與,僅能附隨於法律關係而為移轉
請求權
發生及種類
請求權乃權利的表現,而非與權利同屬一物
債權的本質內容在於有效受領債務人的給付
由發生基礎權利的不同,可分為
人格權請求權
、
債權請求權
、
物上請求權
及
身分權請求權
債權請求權雖因罹於時效而消滅,其債權尚屬存在;債務人仍為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請求權係由基礎權利而發生
請求權競合
其內容同一時,則發生請求權競合,由權利人選擇行使之
EX:
損害賠償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因同一原因事實而發生二個以上的請求權時,若其內容不同時,得為併存
EX:
物的返還
;不當得利請求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應特別強調的是消滅時效的差異
請求權競合可謂是消滅時效競合的問題
,某一個請求權雖因時效而消滅時,仍得行使另一請求權
意義及功能
無論是相對權或絕對權,為發揮其功能,或回復不受侵害的圓滿狀態,均須藉助於請求權的行使
認為訴權(公權)外,尚有實體法上的請求權(私權)
請求權乃要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