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負擔行為&處分行為 - Coggle Diagram
負擔行為&處分行為
處分行為
(物權行為)
種類
物權行為
單獨行為 ex.
所有權之拋棄
(§764)
契約行為 ex.
動產所有權之移轉
(§761)
準物權行為
定義:以物權以外之財產權為標的之處分行為
ex.
債權讓與
(§294)、
債務免除
(§343)
特性
必須
以行為人有「
處分權
」為生效要件
有效之處分行為,
以行為人有處分權
為要件
違反者構成
「無權處分」
→效力未定
「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
物權行為“
適用
”
動產依§761得以佔有
不動產依§758-1得以登記
準物權行為“
不適用
”
適用
「標的物特定主義」→應就一個標的物做成一個處分行為
(一物一權主義)
不要因行為
定義:直接使某種權力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行為
負擔行為
(債權行為)
定義;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其內容之法律行為
特性
不必
以行為人有「
處分權
」為生效要件
※無權處分卻仍做成負擔行為者
,該負擔行為仍屬
有效
未依約履行,
構成「債務不履行」責任
要因行為
不適用
「標的物特定主義」→一個負擔行為有數客體
不適用
「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
#公信原則:正因誤權行為有公示方法,故物權之存在及變動具有得由外界查悉之徵象,則信賴此徵象而有所作為者,縱令該徵象與實質之權利不符,其信賴易受保護→
產生善意取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