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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立;死=廢止, 生=成立;死=廢止 - Coggle Diagram
生=成立;死=廢止
死=廢止
明示廢止
1.法律訂有一定的施行期限
2.已一法律明文廢止另一法律
EX. 憲增§1Ⅰ
默示廢止
新舊法「衝突」(兩法同時存在)
原則: 新法>舊法
例外: 特別>普通
新舊法「變更」(兩法先後存在)
原則: 從新從優
原則: 從新
例外: 從優
例外: 「從舊從輕」(刑§2)
原則: 依「行為時」的法律→從舊
例外: 依「有利於當事人」法律→從輕
生=成立;死=廢止
生=成立
制定法
「制定」
制定機關
法律
中央
立法院
國家法律(憲§62)
地方
省
省議會
省法規(憲§113Ⅰ)
縣
縣議會
縣單行法規(憲§124Ⅰ)
憲法
國民大會
命令
行政機關
習慣法
「援用」
習慣
客觀要素
:一般人就同一事項持續反覆為同一行為
法
主觀要素
:確性其為法而加以援用
何時成立?
制定、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