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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歷史基礎、倫理性、社會模式及民法的發展趨勢 - Coggle Diagram
民法的歷史基礎、倫理性、社會模式及民法的發展趨勢
民法的歷史基礎
中華民國
引進了私法的理念及權利意識
為台灣社會經濟發展提供了必要的私法秩序
使台灣法律制度科學化,建立了較精確的法律概念、較嚴謹的法律體系,以及法律適用上的邏輯及論證方法
日本-1898年民法典
採德國立法例
以人為本的民法
釋字號第399號
釋字號第372號
釋字號第400號
民法第6條
社會模式的變遷與民法發展
民法的任務
司法院大法官的合憲性審查,使憲法基本權的價值實踐漁民法及法院的判決
透過民法的修正及特別法的制定調整既有的立法政策及法律體系
維護人的尊嚴,保障個人自由平等
民法的發展趨勢
物權編部分條文修正
親屬編修正
創設三個推定過失的特別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
、
商品製造人責任
、
動力車輛駕駛人及危險活動
)
勞動者組織工會
、
消保者保護法
、
責任保險、無過失補償及社會安全制度
實踐私法自治原則(增訂
消費者保護法
、
規範定型化契約
)
增訂
民法§148-2(§219)
、
消費者保護法§245(§12-1)
加強人格保護(修正§195)
民法的社會模式
社會意識漸長
經濟發展及科技的進步
強調基本人權
以「人」為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