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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憲法的解釋 - Coggle Diagram
§5 憲法的解釋
一般法律解釋的方法
三、目的解釋
通常規定在每一項法律的第一條
客觀目的可隨社會變遷而改變,這也是法律的變動性,目的解釋係依照法律目的進行解釋
要一個法條,必須依照法律所追求的目的,特別關注法條的目的價值和基本精神
四、歷史解釋
是依制憲者當時主觀意圖,加以解釋,須考慮制憲者客觀環境、目標設定的考察,同時容納了制憲參與者的意見
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此為
「歷史解釋方法的強制運用」
著重在瞭解立法者的意圖和目標設定,在此將目的解釋對立,因歷史解釋是一種
主觀解釋
二、體系解釋
擴張解釋
如
「殺人」
必須有積極致人於死的行為→
母親消極不作為行為,導致嬰兒餓死
當然解釋
無明文規定時,可根根據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宗旨,解釋該某項事實已有規定,而直接適用該項法律規定→
「禁止釣魚」
,依常理當然不得
「網魚」
或
「電魚」
限縮解釋
如
「人民」
有服兵役義務→人民被限制為
「男性國民」
反面解釋
從法律所規定的反面意義來加以解釋,以闡明法律的真義→除
「現役軍人」
外,不受軍事審判,反之,
現役軍人原則上須受軍事審判
指經文義解釋仍無法求得正確的答案時,尤其是有些法律較抽象,又具有多義性,在文義解釋後,還是會有許多不同的答案,可能出現
限縮解釋
、
擴張解釋
、
當然解釋
、
反面解釋
五、比較(法)解釋
如憲法§80:「法官要超出黨派」,可參考各國社會背景、差異等,比較採取適當解釋
指一項法律的規定,如果各國均有共通或類似的規定,在遇到解釋我國法律發生困難時,就可以參考國外對比的意見,從而獲得答案
一、文義解釋
C.應注意法律概念的適應性
解釋法律時,應符合法律適用當時的社會需要而變更,而不拘泥於立法當時的意義
B.應注意法律概念間的關聯性
法律概念之解釋,有時須就整體以觀,以防見樹不見林。蓋部分法律概念之間常存在關聯性
A.應注意法律概念的專業性
即法律對其條文之用字遣詞,有其特別之定義,故對此類法律專業名詞的解釋,不可依一般的意義解釋
法律解釋係國家權力作用的一種,有權解釋有三種
司法解釋
行政解釋
我國還須考慮
考試解釋
、
監察解釋
立法解釋
同一體系下之相同文字,如未有提到特別之規定,應儘量為相同之解釋
憲法有明文規定時,首先必須就具條文的文義為清楚確切的詮釋
在三權分立的結構下,以在秩序確認上,有權講最後一句話之國家權力機關之解釋為準→
司法機關權作成最後決定
。若各機關與司法機關的法律見解不一致時,以司法機關之最後權威之解釋為準
憲法解釋的特別方法
2.憲法統一原則
垂直要求憲法統 一性
指憲法應被
視為一個整體
,在解釋時不能出現法條之間的互相衝突
3.和諧解釋原則
要求每一項條文彼此之間水平地不發生矛盾
指當憲法保障的兩種價值之間發生衝突,原則上並不能偏重一方面輕視另一方,應盡最大可能的和諧實現憲法規範
1.客觀解釋優先
歷史解釋為「主觀解釋」,所以會依
「客觀為主」、「主觀為輔」
可分為:
語意解釋
、
邏輯解釋
、
目的解釋
4.最大可能有利原則
「原則衝突」vs「規則衝突」
規則衝突:
會造成某個規則的消滅,或是兩者形成列外關係
原則衝突:
不同原則衝突不會造成其中一個原則失去效力,只會在具體案例中在某個原則佔優勢、優先適用,與其衝突的原則則退居幕後備而不用
指在解釋憲法時,應先進行利益衡量,對其後果加以考察,看哪種方法,將產生最大可能有利效果
憲法解釋的界限
憲法解釋不可超越憲法規範的文字理解可能
憲法解釋不可超越憲法現存的拘束力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