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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條、法源及法學方法 - Coggle Diagram
民法第1條、法源及法學方法
1.民法第1條的規範意義及民法的法源
民法法源
間接法源
判例
與
學說
直接法源
法律
、
習慣
及
法理
規範意義
明訂其未規定者,得適用習慣(法)或依法理加以補充
當事人本於私法關係起訴請求保護其權利,法院不得藉口法無明文,將法律關係之爭議,拒絕不為裁判,故設第一條以為補充民法之助
綜合匯集了
分析法學派(法律)
、
歷史法學派(習慣)
及
自然法學派(法理)
對法及法律的見解
當事人主張其民事上權利,法院為裁判,需述明其法源,尤其是
請求基本權
規定民事的法源及其適用次序,授權法的依法理續造法律
2.法學方法與法之適用
法之適用的邏輯與價值判斷
法律的評價
法律適用的形式為邏輯三段論法,其實質則為評價(價值判斷、利益衡量),即對其前提為必要的判斷
法律適用與論證
法學上的論證是一種規範論證,乃在於證明某種法律規範適用的妥當或正確
內部論證
:指法律適用的三段論法
外部論證
:以內部論證過程中所使用的前提為對象
法之適用的邏輯及涵攝
三段論法
:(1.)法律規範(T)為大前提(2.)具體案例事實(S)為小前提(3.)以一定法律效果的發生為其結論(R)
法學方法論
發現:請求權基礎
法之續造(法理)
制定法外法秩序內法之續造
創設新的規範
制定法內法之續造
填埔方法
目的性限縮(隱蔽漏洞)
類推適用(公開漏洞)
法律漏洞
法律解釋(制定法)
因素
歷史
法律發生史
體系
法秩序統一性
比較法
合憲性解釋
文義
以可能文義為限界
立法目的
立法理由
客觀性
目的
規範性的法律意旨(客觀說)
立法者主觀意思(主觀說)
功能
將法律規範加以具體化而為適用,並以法官如何獲得正當裁判,體現法學的實踐意義
以特定的法秩序為基礎及限界,旨在探索準則性法規範及法適用的問題,發現規範內的法律原則
是對法學思維的自我反省,藉著增強的方法意識,協助法學達成其實踐上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