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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學說與法釋義學 - Coggle Diagram
判例、學說與法釋義學
學說
法律在適用上遇有疑義時,多藉學說理論加以闡釋
制定法律時,權威著作的見解,常被接受而訂立於法典條款,成為成文法拘束人民的規範
我國係成文法的國家,法律解釋適用有待學說的闡釋
學者關於成文法的解釋、習慣法的認知、法理的探求等所表示的見解,視為
學說
判例與學說的協力、法釋義學的建構與民法的發展
2.穩定功能
3.減輕論證負擔功能
1.體系化功能
4.修正與更新功能
判例:判例先例
2.判例制度的廢除與大法庭的創設
2.選編判例制度廢除後,先前已經依法選編織判例,仍應予以明確定位
3.最高法院之民事庭、刑事庭為數庭者,應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
1.現行判例係將最高法院裁判中之法律見解自個案抽離,而獨立於個案事實之外,成為抽象的判例要旨
判例制度是台灣法的特色,民108年廢除判例制度,創設大法庭制度
3.案例法與法官法
長期適用的案例法得發展成為習慣法
案例法涉及法律適用的安定性、信賴保護及法律交易繼續性的期待
最高法院判決雖非法源,但具有實質上的規範性,在法律解釋與法之續造發揮重要的功能,形成了所謂
案例法
或
法官法
1.判例制度、判例的意義及其法源性
制度
:最高法院就齊歷年眾多的判決,經由判例會議慎重審核討論,選定若干「足堪為例」的,採為判例,錄其要旨,稱為
「判例要旨」
法源
2.判例變更不易
3.判例的尊重,乃基於法律安定性的要求
1.最高法院法官歷經三審,學識經驗豐富
意義
:法院就具體案件所形成的判斷,對外發生一定效力的,稱為
裁判(判決或裁定)
,成為以後判決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