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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各 (買賣契約) - Coggle Diagram
債各
買賣契約
權利瑕疵擔保
實務精華
債權雙重讓與
第二次債權轉讓,效力未定
土地使用限制
物之瑕疵
構成要件
權利瑕疵之相對性
權利瑕疵須
自始存在
:star:
權利瑕疵
擔保
不以可歸責於出賣人為必要
種類
權利無缺擔保
買賣契約標的帶有他項權利負擔
349
權利存在擔保
權利根本不存在
350
法效
353
不履行
348
債務不履行
適用
給付不能
225
、
226
給付遲延
229
以下
不完全給付
227
不履行
349
權利無缺擔保
態樣
自始主觀不能
買賣契約標的帶有他項權利負擔
效果
擔保責任
同時履行抗辯
264
:star:
契約有效
準用債務不履行
權利瑕疵
可除去
1 more item...
不可除去
1 more item...
不履行
350
權利存在擔保
態樣
自始客觀不能
契約有效,限於
定限物權之買賣,該定限物權不存在,但所有權存在
其他財產權買賣,該財產權不存在
適用
246
而契約無效:red_cross:
定限物權之買賣,該定限物權不存在,所有權亦不存在
所有權不存在
效果
擔保責任
同時履行抗辯
264
:star:
契約有效
準用債務不履行
權利瑕疵
可除去
1 more item...
不可除去
1 more item...
物之瑕疵擔保
構成要件
物之瑕疵的態樣
354
價值之瑕疵
效用之瑕疵
360
欠缺保證之品質
vs契約預定效用
前者無
354第一項但書
之適用
前者適用
360
前者不問買受人是否知情瑕疵
故意不告知
數量短少?
若短少使契約目的無法達成,屬效用之瑕疵
物之瑕疵應於
危險負擔移轉
時已存 :star:
買受人應從速檢查標的物並通知出賣人
法律效果
364
種類之債
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不負修補或排除瑕疵之義務
359
價金減少請求權(最主要):star:
契約解除權
360
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瑕疵損害
履行利益
瑕疵結果損害
固有利益
前提
欠缺保證品質
故意不告知瑕疵
行使時點
原則
危險負擔移轉時
例外 :star:
危險負擔移轉前
出賣人已表明不願修補者
瑕疵確定無法排除
與不完全給付競合
「擔保說」vs「履行說」
出賣之標的物有瑕疵,是否合於債之本旨 :question:
特定物之債
擔保說
:check:合
出賣人僅負有交付特定物之義務
履行說
:red_cross:不合
出賣人負有交付無瑕疵之物之義務
種類之債
:red_cross:不合
200
債務人應給予中等品質之物
買賣標的物帶有物之瑕疵,是否為不完全給付 :question:
特定物之債
擔保說
瑕疵發生於契約成立之前
原則
1 more item...
例外
3 more items...
瑕疵發生於契約成立之後
不可歸責於出賣人
1 more item...
可歸責於出賣人
2 more items...
履行說
瑕疵發生於契約成立之後
不可歸責於出賣人
1 more item...
可歸責於出賣人
2 more items...
瑕疵發生於契約成立之前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check:不完全給付
種類之債
:check:不完全給付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364
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
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結論
競合(二說皆無異議)
種類之債
出賣人提出之給付有物之瑕疵
特定物之債
瑕疵發生於契約成立之前,且
3 more items...
瑕疵發生於契約成立之後,且
1 more item...
買賣標的物帶有物之瑕疵,何時可
拒絕受領
而不構成受領遲延 :question:
合於債之本旨而拒絕受領,構成受領遲延 :warning:
當債務人提出之給付,不合於債之本旨時
擔保說
當出賣人不負不完全給付之責時 :red_cross:
瑕疵發生於契約成立之前
瑕疵發生於契約成立之後,而不可歸責於出賣人
當出賣人負不完全給付之責時 :check:
種類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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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之債
2 more items...
履行說
交付之物帶物之瑕疵時 :check:
買賣標的物帶有物之瑕疵,何時可為
同時履行抗辯
而不構成給付遲延 :question:
出賣人未履行對待給付(主給付義務或主給付義務之延長或變形),始可為同時履行抗辯
履行說
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乃主給付義務之延長與變形
瑕疵可填補
可歸責
除去瑕疵或賠償損害前 :check:
不可歸責
免補正義務 :red_cross:
瑕疵不可填補
賠償損害(履行利益)前 :check:
擔保說
即使帶有物之瑕疵,仍已履行交付義務
當出賣人不負不完全給付之責時 :red_cross:
瑕疵發生於契約成立之前
瑕疵發生於契約成立之後,而不可歸責於出賣人
當出賣人負不完全給付之責時 :check:
種類之債
364
1 more item...
特定物之債
瑕疵發生於契約成立之前,且
3 more items...
瑕疵發生於契約成立之後,且
1 more item...
360
尚未賠償履行利益前 :check:
364
尚未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時 :check:
買賣標的物帶有物之瑕疵,得否請求出賣人修補瑕疵 :question:
請求權自由競合說
擇一主張,而得依不完全給付請求
與錯誤競合
88節錄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種類
內容錯誤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
種類
標的物同一性之錯誤(無關)
價金、數量、履行地等錯誤(無關)
法律行為性質之錯誤(無關)
當事人資格或
物之性質的錯誤
:warning:
可能影響締約基礎而得撤銷意思表示
不知錯誤 (無關)
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
物之瑕疵擔保
默示合意為契約預定效用
危險負擔
實務精華
惟可依
225II
,行使代償請求權 :star:
373
所指「利益」乃物之收益,非標的物之替代利益 :star:
觀念解析
總說
危險負擔
危險實現
不可歸責於雙方
當事人
基本架構
給付危險
225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
免給付義務
。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係爭
給付無法取得之不利益
債權人承擔
價金危險
266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
他方免為對待給付
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價金無法取得之不利益
債務人承擔
危險負擔之移轉
373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利益」
使用收益 :star:
非物之替代利益 :red_cross:
「危險」
價金危險
「交付」
實務
包含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黃茂榮
管領說
2 more items...
管領說
取得占有之買受人較易防範標的物之危險
故「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
374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清償地以外」
債之類型
僅適用送交之債 :check:
1 more item...
赴償之債 :red_cross:
1 more item...
往取之債 :red_cross:
1 more item...
也有可能透過「債之更改」改變清償地,變成赴償之債而不適用
374
「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
運送之人
任何幫忙運送之人(含出賣人)
承攬運送人
民法660以下
給付義務
出賣人
物
交付
移轉所有權
權利
移轉權利
主、從、附隨給付義務皆須遵守
買受人
受領標的物
給付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