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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憲法制定、修改與變遷 - Coggle Diagram
§4憲法制定、修改與變遷
制定
主權與秩序
政治強人、單一政黨
民選
制憲→合乎多數決
人民主權→來自人民的自由意志
修改
條文上的明文修改
德國
保持憲法,只是變更部分條文(保舊增新)
美國、我國
制憲權的性質
由憲法創造出來的權,包括修憲權
制定權與被制定權
被制定權-從有到細緻
制定權-從無到有
是政治力,只能用政治力解釋
是一種政治上的力
※禁止修憲
契約說→人民與國家的契約
自然法根據→公平正義
※通說(可修改也是必要)
民主正當性→與時俱進
機動性
界限
有限說
「憲律」,可修改的其他一般條文
「憲章」,不可修改
無限說
默示
明示
機關和程序
提案程序→立法委員¼提議,¾委員出席,出席委員¼同意
複決程序→公告半年,3個月內複決
提案機關→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