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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 Coggle Diagram
刑事訴訟法
第二章、刑事訴訟之基礎構造
壹、國家追訴原則
一、刑事訴訟之啟動模式
公眾追訴模式
國家追訴模式
犯罪應由國家本於其職權追訴並處罰
又稱職權原則、職權追訴原則
被害人追訴模式
二、國家追訴之意義
「追訴」
狹義
檢警機關發動偵查,至提起公訴之間的活動
廣義
兼指及至判決為止
國家有權利及義務追訴犯罪
國家獨占刑事司法之補償
228
I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三、國家追訴之限制
(一)請求或告訴乃論之罪
請求乃論
妨礙國交罪
告訴乃論
誹謗侮辱罪
侵入住宅罪
告訴為訴訟要件
若欠缺
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若以提起公訴,法院應不受理判決
犯罪發生後,縱使是告訴乃論之罪,國家機關還是應該發動偵查,甚至於可以逮捕或羈押被告,僅不得合法提起公訴或實體審判
(二)自訴案件
319
I節錄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
被害人不用經過檢察官,可以自行委任代理人起訴並擔任自訴程序中之原告。
防範檢察官濫權
貳、控訴原則
二、控訴原則之內涵
不告不理
268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法院審理裁判對象及標的,以檢察官起訴之被告及犯罪事實為限
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法官發現犯罪
241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應告發,由檢察官起訴
三面控訴
審方
控方
須到庭實施控訴
辯方
參、法定原則
一、檢察官之起訴模式
(二)便宜原則
准許檢察官依其裁量來決定案件是否提起公訴
只生適不適當不生合不合法之問題
我國法定原則為主,便宜原則為輔
少年事件便宜原則為主
(一)法定原則
起訴法定原則(主要)
又稱「法定性義務」
251
I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起訴準則由法律明文規定,檢察官附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而為起訴或不起訴之義務,並無自行裁量之餘地
252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偵查法定原則
228
I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二、法定原則之缺失
檢察官會依事實上的可能,而非法律上的準則來挑選案件
忽略輕微犯罪除罪化的努力
司法為有限財
三、法定原則之修正
便宜原則
2.緩起訴處分
253-1
253-2
附條件的便宜不起訴處分
1.輕微案件
253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
不起訴
為適當者,得為
不起訴
之處分。
3.對於執行刑無實益之犯罪
254
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肆、調查原則/澄清義務
ㄧ、澄清義務之概念與法理
163
II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1.澄清義務之範圍,乃控訴原則之範圍
2.法院得不受當事人主張、聲明之拘束
3.當事人不得任意處分本案之訴訟標的
4不得因檢察官或被告缺席,而予其遲誤的法律效果
調查原則
法治程序之前提
非任意性自白無證據能力
實體真實原則
二、澄清義務之發動
(一)被動調查:依聲請發動
(二)主動調查:依職權發動
三、澄清義務之範圍
關聯性、必要性、可能性
第五章、被告/犯罪嫌疑人
壹、被告之概念
一、被告之種類
單獨被告與共同被告
單獨被告
一、一人犯數罪者。
共同被告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二、被告與證人
1.被告不得為證人,證人不能當被告
共同被告作證
287-1
2.僅被告得選任辯護
3.被告得保持緘默
證人
到場義務
不到場得拘提或科罰鍰
陳述義務
僅有少數拒絕證言、不自證己罪之情形
4.證人負真實陳述之義務
應具結,且可能觸犯偽證罪
被告
說謊最多減損其陳述之證據價值
貳、被告之地位
一、基礎原則
2.罪疑唯輕原則
窮盡證據方法而無法證明時,應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
3.無罪推定原則
在法律上被證明有罪之前,應推定其無罪
未達有罪判刑之確信,即須無罪推定
1.不自證己罪原則
任何人皆無義務積極作為,來協助對自己的刑事追訴
國家機關不得強制任何人積極自證己罪
未免除被告「消極」忍受義務
二、被告之權利
1.聽審權
請求表達權
就審判上的事實與法律問題,應審判有充分表達的機會
衍伸
辯論權、詰問權、最後陳述權
請求注意權
法官負有注意被告的陳述及表達之義務
衍伸
判決必須詳附理由
請求資訊權
被告可以請求獲得充分的訴訟資訊(事實資訊、證據資料)
衍伸
罪名及罪名變更的告知義務
2.辯護權及在場權
辯護權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
強制辯護
國家應告知本權利
在場權
除少數例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
3.聲請調查證據權
4.對質權及詰問權
對質權
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
法院負有拘提證人到庭之義務
詰問權
審判期日法院調查證據並訊問證人、鑑定人時,被告得詰問之
5.救濟權
聲明異議、上訴、抗告、再審
三、被告之義務
忍受義務
拘提、逮捕、羈押、強制抽血等
到場義務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對質義務
忍受與共同被告或證人對質的義務
參、被告之訊問
一、訊問之程序
訊問之順序
2.踐行告知義務
95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及請求法律扶助者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告知後,認應變更罪名者,應再告知
3.事物訊問
本案相關事實之訊問
1.人別訊問
查驗身份
被告有陳述義務
94
訊問之記載及違反之效果
文字記載及影音記載
100-1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
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警察未全程錄音之法效?
實務見解搖擺不定
林鈺雄
推定為欠缺任意性
得以反正推翻
二、訊問之告知義務
告知內容
95
二、得保持
緘默
,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
選任辯護人
及請求法律扶助者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告知後,認應變更罪名者,應再告知
無義務將偵查所得的犯罪細節一五一十告訴被告
因給予被告與辯護人諮商時間
適用範圍
各個程序階段的第一次訊問被告,應踐行告知義務,之後再次訊問時,無須重複執行
告知時點
不以形式上之稱謂是否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為準
實質上偵查機關已認為有犯罪嫌疑時,即須告知
違反之效果
作為上訴第三審事由,或無證據能力
三階段審查基準說
1,是否惡意➡️
否 :check:
2.法律規範目的➡️
有違 :red_cross:
1 more item...
無違或無法探求 :check:
1 more item...
是:red_cross:
三、不正訊問之方法
不正訊問之禁止
156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98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證人類推適用
主體
國家機關、臥底警探、線民等
測謊?
使用禁止之效力範圍
直接效力
因不正訊問方法直接而得的被告自白
禁止 :red_cross:
繼續效力
踐行加重的告知義務,以積極排除先前不正訊問之影響
判斷標準
先前的不正方法對後來自白之任意性有無影響
放射效力
原則禁止 :red_cross:
毒樹果實
於不正方法與衍生證據之間,介入合法手段
不及於衍生證據後之再衍生證據
不正訊問之調查
自白任意性
156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
優先調查
法官之澄清義務
只需達相當程度懷疑,無須達確信程度
自白內容
161-3
法院對於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不得調查
最後調查
第四章、檢察官
壹、任務與義務
一、任務
提起公訴
實行公訴
協助、擔當自訴
332
330
指揮執行
實施偵查
提起救濟
對違法或不當之裁判,得抗告或上訴
裁判確定後,檢察官認有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錯誤,可提再審或非常上訴
二、義務
法定性義務
又稱「起訴法定原則」
251
I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起訴準則由法律明文規定,檢察官附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而為起訴或不起訴之義務,並無自行裁量之餘地
252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修正
便宜原則
客觀性義務
2
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再審或非常上訴
貳、上命下從
一、組織架構
檢察首長指令權
檢察事務之指令權
指揮監督權
職務收取、移轉權
檢察行政事務之指令權
行政監督權
法務部長指令權
二、檢察事務之指令權
指令權概說
又稱
檢察一體原則
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各級檢察官則應視為一整體
以具有檢察官身分之上級檢察首長為限
目的
統一全國檢察官追溯與裁量的基準
尤其是便宜原則
指揮監督權
法組63
前提
法定原則 :warning:
不得指令下級承辦檢察官違反法定原則
違者觸犯
刑125
濫權追訴罪
偵查階段
偵查法定原則
上級不得命下級...
不偵查
是否發動偵查之強制處分
起訴階段
起訴法定原則
上級不得命下級...
是否起訴
下級法律見解有疑問時,檢察首長得例外指揮監督
起訴便宜原則
可上命下從
統一全國檢察官追溯與裁量的基準
審理階段
不得上命下從
違客觀性義務
職務收取、移轉權
三、檢察行政事務之指令權
檢察行政事務
人事、經費等
外部監督
間接、消極地由外部加以警告、命其注意或發動公務員懲戒程序
法務部長僅有此權
政務官,非檢察官
參、輔助機關
種類
一級司法警察官
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憲兵隊長官等
二級司法警察官
警察官長、憲兵隊官長、士官等
司法警察
警察、憲兵等
功能
協助偵查
偵查法定原則、追訴犯罪職權
第八章、訴訟標的-單一性與同一性
壹、訴訟標的
1.案件與訴
案件
國家與個人間之具體刑罰權關係
訴
確定具體刑罰權而進行之訴訟關係
2.案件之內容
一案件
一被告之一犯罪事實
數案件
其他情形
3.訴之內容
一訴
一被告之一犯罪事實
數訴
其他情形
4.案件與訴之個數
通常相同
重複起訴時,訴數大於案數
貳、案件之單一性
三、效果
管轄權不可分
告訴
主觀之不可分(無關單一性)
客觀之不可分
審判權不可分
不起訴之不可分?
不存在
偵查亦無不可分
審判之不可分
自訴之不可分
319節錄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
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起訴之不可分
267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一部起訴
顯在性事實
一部未起訴
潛在性事實
上訴之不可分
通則
348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第三審
一部分得上訴,一部分不得上訴,不分輕重皆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確定力之不可分
有罪始生不可分之關係
二、標準
被告單一
犯罪事實單一
單純一罪
實質上一罪
繼續犯
加重結果犯
接續犯
結合犯
裁判上一罪
想像競合犯
一、意義
自特定時點橫切觀察,探究訴訟客體是否為一個,若為一個,即為單一案件
法理
控訴原則
參、案件之同一性
三、效果
一案數訴
確定前
不同法院
管轄競合
同法院
禁止重複起訴
確定後
一事不再理
一案一訴
變更起訴法條 :star:
犯罪事實...
同一,法院得變更起訴法條
不同一,法院不得變更起訴法條
二、標準
被告同一
犯罪事實同一
事實上同一
新說
訴之目的及侵害性行為之內容相同
法律上同一
裁判上一罪
實質上一罪
一、意義
縱向觀察前後兩訴是否為同一案件
法理
一事不再理
比較
單一性
一部與他部犯罪事實之間可不可分
同一性
前後兩訴重不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