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特殊侵權責任(1) - Coggle Diagram
特殊侵權責任(1)
僱用人的侵權責任
成立的要件
積極要件
執行職務
認定標準
實務
客觀說
自受僱人的「行為外觀」觀察,客觀上足以認為與執行職務有關者
學說
內在關聯說
信賴說
受僱人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
僱用關係
「受僱人」的認定標準
「事實上僱用關係」
客觀上為他人服勞務
受他人的指揮及監督
從寬解釋
不問有無「僱傭契約」等契約關係存在
無線電叫車業者
靠行
免責要件
§188 Ⅰ 但書
成立的效力
「僱用人」與「受僱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188 Ⅲ
「僱用人」對於「受僱人」有求償權
Q:受僱人得否主張「與有過失」?
立法意旨
保護被害人
共同侵權責任
§185
「共同侵權行為人」對於「被害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185 Ⅱ
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
§185 Ⅰ 後段
準共同侵權行為
§185 Ⅰ 前段
狹義共同侵權行為
Q:何謂「共同」?
主觀說
各加害人之間具有意思聯絡及行為分擔
客觀說
行為人之間不需有意思聯絡,只要各個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發生同一結果即可
連帶責任
對外效力
「債權人」得向「共同侵權行為人」請求連帶賠償
對內效力
各個共同侵權行為人之間的求償權
法定代理人的侵權責任
§187
行為人在行為時「有」識別能力
法定代理人的監督「有」疏懈
行為人的責任
§184
§187 Ⅰ 前段
法定代理人的責任
§187 Ⅰ 前段
法定代理人的監督「無」疏懈
行為人的責任
§184
§187 Ⅰ 前段
法定代理人的責任
§187 Ⅱ
不負賠償責任
行為人在行為時「無」識別能力
法定代理人的監督「有」疏懈
行為人的責任
「§187 Ⅰ 前段」的反面解釋
不負賠償責任
法定代理人的責任
§187 Ⅰ 後段
法定代理人的監督「無」疏懈
行為人的責任
「§187 Ⅰ 前段」的反面解釋
不負賠償責任
法定代理人的責任
§187 Ⅱ
不負賠償責任
衡平責任
被害人得主張「§187 Ⅲ」
公務員的侵權責任
§186
故意責任
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