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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國家管轄 - Coggle Diagram
國際法-國家管轄
基本原則
根據國家所牽涉的利益性質與目的,及調查與他國的利益,來決定管轄問題。國家行使管轄的利益與行為、常與發生發生地點、事件、涉及的個人及國家的正當利害關係有關
領域原則
國家領域內發生的任何事,國家當然有主要的利害關係,而應行管轄權e.g.陳同佳案
國籍原則
國家對於具有其國籍的個人、物、法人,有重要利益,因此可對其行使管轄權e.g.我國最輕三年以上即有管轄權
被害人國籍原則
國家為保護其人民,對於加害其人民的外國人行使管轄權e.g.美國
保護原則
對於威脅到國家存在或正常運作的行為,雖然行為在國境外發生且行為人並非其國民,為保護國家的利益也可以行使管轄權e.g.美國
普遍原則
舉世譴責的行為,無論在何處發生或國籍的行為人,任何國家均可以行使管轄權e.g.海盜行為
面對跨國犯罪
國際間以哪些原則認定該犯罪的司法管轄權
競合時如何處理
案例:A國人在B國向C國人行電信詐騙
依我國刑法最新規定,ABC皆有管轄權
我國刑法採屬地原則,第四條明訂
106刑法修正後,於國外犯「加重詐欺罪」也納入規範
在三國皆有管轄權時,競合狀況下,並沒有明確的國際法律規範,實際上B國(犯罪發生地)逮捕嫌犯的能力較高,而B國政府要遣送哪一國,除非條約另有規定,否則從主權角度論,是取決於該國意願:若從刑事法律面而言,會以「與案件利益關係最密切」來考量
跨國犯罪管轄權競合之處理
同一訴訟,兩個以上國家均有管轄權時,會產生「管轄權競合」( Concurrent Jurisdiction )問題。
領域管轄原則是一國管轄權的首要根據,客觀上有另一國家同時具有行使管轄權的依據時,兩國的管轄權就會受到限制
對於同一犯罪行為,不同國家基於不同法律基礎可對同事間主張管轄權,此類管轄權並無排他性。也沒有適用之先後順序
若犯嫌在有管轄權國家的實際控制下,則該實際控制國進行管轄,一般而言沒有問題,也最為便利。然若犯嫌所在地國家不願、不能行使管轄權,且有相關合法管轄主張者均向該國主張管轄,目前國際法首先是衡量國家與案件之間關是否夠密切
目前沒有國際條約規定國際刑事案件管轄權如何處理,犯罪行為、結果、國籍行為橫跨多國的犯罪事件,牽涉到國際法、國內法、政經實力、國際情勢,最後的管轄往往是透過各國政府基於國際慣例、司法互助、引渡條約、個案協商等方式決定
此種管轄競合一般會依屬地原則、積極屬人原則、保護原則等優先順序判定管轄權的歸屬。但該順序也有可能造成衝突,目前在國際法及習慣國際法尚未有普遍性的明確規則之前,對於爭議案件藉由提交中立的國際司法機制,如國際法院、國際海洋法庭等進行判決,可能成為最終解決之道
由於司法管轄權係各國國家主權的高度體現,我國因國際政治情勢困境,對於跨國司法管轄權競合衝突問題,在不侵犯其他國家主權前提下,以尊重方式與其他國家進行個案協商
管轄權的意義
國家可以合法採取行動管制人或財產的範圍,稱為管轄。國家界定與執行以及管制自然人與法人的合法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