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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欺罪中财产损害之判断——“财产危险”概念的回顾与展望 - Coggle Diagram
诈欺罪中财产损害之判断——“财产危险”概念的回顾与展望
壹 前言
》》》犯罪既遂的时点(实害犯or危险犯)
》》》what‘s 财产损害?
-“财产危险”:客观上终局损失尚未出现,但在评价上认为损害已经出现。
贰 财产危险概念的文献回顾
一、德国实务见解
(一)北德意志联邦时期
普鲁士邦高等法院
萨克森邦高等法院
——面对一个没有还款意愿与能力的人,拨付贷款时所产生的危险就已经是一种损害【判断损害的决定性因素is还款期日时,款项收回的不确定性。
帝国成立之前:财产危险的概念main in信贷诈欺、酒菜帐诈欺、无原因关系的债务承担、证据诈欺
——in some degree,“高度的风险”与“实害结果“在法律的评价上或许是可以相提并论的,but lack相对稳定的,可以操作的具体标准
(二)帝国法院时期
不论是依照诈欺罪构成要件的“文义“ or 从构成要件保护财产的“意义”来看,一个单纯的危险,也就是未来发生损害的可能性,原则上都不足以被当成一个损害;
BUT 如果会因为危险,而造成当下财产状况的恶化时,则可以例外地将这个危险与财产损害等同视之。
清晰界限仍不可得
(三)联邦最高法院时期
一个抽象的财产危险对于诈欺罪是不够的,need考量契约两造的私人关系以及在个案中被害人if 必须“认真地”计算经济上“可能的”不利益情状
》》》财产危险的具体危险≠具体危险犯的危险——需要作出实质定义
【可能性公式】:财产危险的存在与否,应视被害人是否必须认真地看待“可能发生”的损害——up to 财产损害发生的可能性
“担保全额退费的契约解除权并不会改变被害人在处分财产之后蒙受损害的结果,纵然被告在因为被害人行使解除权而确实将买卖价金退回,也不过是一个回复原状的行为,只能在量刑部分加以考虑。“
【契约解除权在财产损害的问题上发挥何种影响】
對於受到詐欺但是尚未提出給付之一方當事人來說,他僅暴露在一個契約相對人行使 契約上請求權的風險當中而已,並且由於解除權的存在,此時難以認為被詐欺者已經陷入一個與「損害相同的」財產危險的狀態。反之,在契約締結後立刻履行、且被害人實際上欠缺去審視有無行使解除權的機會時,例如本案中貨到付款的情形,則必需另當別論。被詐欺者此時陷入一個主觀上不穩定的狀況,因為他往往不清楚自己在使用(甚至是用光) 商品發現無效果後,仍然可以行使他的契約解除權。與因為受到詐欺而行使撤銷權的情形類似的是,這種脫離契約的風險被加諸到被詐欺者一方,在考量到被害人在交易上不是特別精明、無經驗以及訴訟程序繁雜等因素,本案的合意解除權從一開始就不具備財產上的「衡平適格」 (Kompensationsbereitschaft)
(四)联邦宪法法院的表态
【与损害相同的财产危险】:在特定的情况下,以经济的方式观察,一个“未来损失的危险”已经能够反映在财产价值的即时减低上,并且符合刑法典中诈欺罪与背信罪意义的“财产损害”;抽象危险的状态对于财产危险是不够的。——财产危险的存否,必须在个案中加以判断:当事人是否必须严肃地看待这个经济上的不利益,损害的出现因此已经极度地接近,以至于财产价值基于“损失危险”的理由已经降低了。
》》》将损害与危险等同视之的基础is “价格”在市场导向的经济体系中是藉由“供需法则”所形成,并且“市场参与者对于未来的期待”会在“可以获得的价金”以及“标的物的价值”这两个要素上作出反映。
“资产的价值”与“风险可能性的高低“具有高度的负相关。
二、学说探讨简析
(一)早期学说见解
纯粹法律财产说
纯粹经济财产说
now法律•经济财产说
(二)近期学说观点
现存财产已经发生“贬值”现象
——一个可与“实害”等量齐观的“具体危险”必须是一个“已经导致现时财产发生可证明的价值减损现象“的危险。
诈欺罪的“财产损害”include“有效剥夺财产利益“&“导致财产价值减损的危险“
损害的发生if 需要进一步的行为
过半的损害发生可能性或被害人认真看待损害发生
与民事法律规定相连结
“支配”的实质衰减(规范•经济财产概念)
——“物理上的支配”低于“形式主观权利所展现的价值” & “制度设定的程度“
》》》(1)特定的财产已经遭受具体的威胁(标准不可以低于具体危险犯的危险);(2)被害人面对即将出现的财产损害已经欠缺“回避能力”
叁 其他对于财产危险可能的质疑与诈欺罪基本结构的澄清
一、“财产危险”破坏了“实害”与“危险”这一组对立的二分概念?
(一)”财产“ is 一个有弹性的概念
(二)有效保护法益的要求
(三)损害是一种进程:量变会导致质变
(四)财产危险概念在台湾的可适用性
损害概念的可适用性——财产危险is一种财产损害的类型,是一种实害
特定情况下损害的判断具备预测的性质=财产危险
二、财产危险概念只是一个评价上的游戏、欠缺规范及实证上的意义
三、财产损害的检验方式:结算原则
(一)为什么设定财产损害的时点会设定在处分时?
结算的目的:确认损害——将损害规范化理解
为什么必经结算?——整体财产
结算的时点不能无限延后
(二)结算的方式与结构
财产减少≠财产损害
结算的方式为何?应当怎么结算?
四、破产会计如何作为损害计算的辅助工具
(一)会计是一种经济资讯的衡量工具
(二)不同会计制度的目的设定
德国:审慎原则——不对称原则:”获利“must在会计基准日前才能列入考量;“风险“在尚未实现之前就必须加以考量。
——为了保护债权人而高估风险
国际财物报导准则:忠实表述——预期未来信用损失
》》》both建立在继续经营假设的前提上,may提前将一个未遂或处于抽象危险的风险不当地提升为财产危险的实害阶段。
破产会计focus on清算价值
五、财产危险压缩中止未遂的适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