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司法合作組織
Eurojust
主要功能
提升歐盟會員國有關當局偵查及起訴重大跨國組織犯罪的效能
本組織與Europol功能相似,但本組織任務重點在於「偵查」、「起訴」歐盟警察組織所負責處理的犯罪
激勵及改善會員國檢察機關的協調能力
改善各會員國檢察機關之間的合作
提供其他支援,使各會員國檢察機關的偵查及起訴更具成效
電腦犯罪
詐欺
洗錢
環境犯罪
參與犯罪組織
與上述犯罪有關的其他犯罪
組織架構
每會員國推派一名代表參加組織合議團,實際上就是「管理委員會」,身分通常是法官、檢察官、警察人員
合議團成員分成不同小組,依照組織任務各有其專職工作項目,如網路犯罪、E-POC( European Pool against Organized Crime )、毒品販運、人口販運等
國家代表依然具有原職務身分,在其國內仍可直接依據其法官或檢察官身分行使職權
向會員國提供諮詢服務,最近新出現「歐洲逮捕令」( European Arrest Warrant )、「歐洲證據令」( European Evidence Warrant )更擴展了提供諮詢服務的範圍
情資交流機制
本組織在各歐盟會員國也具有聯絡點,作為情資交換機構
E-POC計畫有助於案件管理品質的提升,該通訊系統透過歐盟司法合作組織所管理的中央資料庫與各國有關當局資料庫相連結
設有嚴謹的資料保護機制,組織內部由資料保護官( Data Protection Officer )負責;組織外部由「聯合監督組織」負責管理
外部合作關係
歐洲防制詐欺組織
本組織在處理與歐盟經濟利益相關的犯罪時,與OLAF角色有重疊
實務上兩組織合作關係受猜忌及對立情結所阻礙
設置「歐洲檢察官」( European Prosecutor ),雖定義尚未明確,但動機是為處理歐盟的詐欺案件
歐洲司法網絡
歐洲司法網絡( European Judicial Network, EJN )的國家聯絡司法官( national liaison magistrate )主要負責雙邊案件
Eurojust主要負責多邊案件
歐盟警察組織
已簽訂合作協議,但過程中遭遇困難於協調協調資料庫的保護方法,還包含兩組織間競爭地位高低的政治議題
根據大陸法系執法傳統,檢察官、法官確實對警政具有某種程度的監督功能。未來極可能出現歐盟司法合作組織監督歐盟警察組織的體制及走向
組織管理
行政管理部門由「行政主任」領導,綜理行政方面等事務
組織預算由歐洲共同體預算中以「補助金」形式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