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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6L一 - Coggle Diagram
民法106L一
(二)丁僅得向甲、丙請求損害賠償
丁➡️甲
191 建築物所有人
縱將建築物出租予他人,其對建築物之設置,
保管義務亦不會因此免除。
丁➡️丙
債務不履行
丙丁間有住宿契約
227第二項
丙有確保住宿,設施使用安全之給付義務
侵權行為184
不作為侵權責任
行為人違反其作為義務致侵害他人權利
未定期檢查樓梯
丁➡️乙
損害賠償 :red_cross:
Q:契約對第三人之保護效力理論 :question:
第三人與契約當事人具親密性,且為契約相對人所能預見為要件。
丁是民宿旅客,沒有和丙具有如同夫妻,親子般的親密關係
不得依此法理請求損害賠償
Q:甲丙是否成立185:question:
:red_cross:
行為並非損害發生的同一原因
未具客觀關聯
只是構成不真正連帶債務
(一)甲得請求乙交付丙給付的租金
有特別授權
534但書第二款
541
無特別委任
無因管理
172
173第2項
準用 541
乙為甲出租房屋非屬委任契約範圍所及
(三)丙是否應給付所剩餘1年之租金
租賃物毀損滅失
435第1項
441
Q:租賃物不能達使用之目的時,
該危險由何人承擔:question:
只要承租人不可歸責
承租人就不用承擔危險
出賃物未滅失但全部無法達成使用目的時,應得類推適用435
丙類推適用435
減少租金
終止租約
無須給付租金
(四)戊請求返還房屋無理由!
戊是房屋所有權人
Q:房屋所有權人授權他人出租房屋後移轉所有權之情形,可不可以類推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question:
425規範目的
保護承租人
可以類推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