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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事業科
系統架構, 環境指標檢核, 註:環境指標檢核, 02.申請單位基本資料, 更新會申請, 04案件屬性資料, 03更新前產權資料,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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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指標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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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10 (九)單元位於下列地區之一者:1、位於大眾運輸系統車站本體及車站出入口(含捷運場站、火車站及公共運輸轉運站等)三百公尺範圍內。2、位於已開闢或已編列年度預算開闢、面積達0.5公頃以上之公園綠地二百公尺範圍內。3、位於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廣場一百公尺範圍內。4、位於本府認定之更新策略地區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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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22 (六)擬協助開闢取得更新單元內、毗鄰之計畫道路,或其他距更新單元300m範圍內之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戲場等四項用地,其開闢規模比例符合以下規定之一者:1、計畫道路:應與建築基地毗鄰,其面積達200㎡,且開闢後整體通行淨寬達4m;或原無法通行之計畫道路,經更新協助開闢後可連通至已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其開闢路段通行淨寬達6m。2、計畫道路以外者:面積達200㎡或該公共設施用地之50%。
102.11.22 (七)單元位於下列地區之一者:1、位於大眾運輸系統車站本體及車站出入口(含捷運場站、火車站及公共運輸轉運站等)300m範圍內。2、位於已開闢或已編列年度預算開闢、面積達0.5公頃以上之公園綠地200m範圍內。3、位於面積達1000㎡以上之廣場100m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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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22 (九)單元屬下列有受重大災害情形之虞情形之一者:1、更新單元內現有建築物經建築師、結構技師或土木技師辦理鑑定簽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於內政部78年5月5日台內營字第691701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前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依內政部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相關規定辦理初步評估為有疑慮或確有疑慮者,其棟數比例達1/2以上。(2) 建築物耐震設計不符合現行耐震設計規範「耐震五級」標準之棟數比例達1/2以上。2、更新單元內有兩幢以上建築物,且更新單元內非防火構造建築物鄰棟間隔低於3公尺之幢數比例達2/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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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9.09 (五)-1協助開闢取得更新單元內或毗鄰之計畫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戲場等用地,其開闢規模比率符合以下規定之一者:(一)計畫道路:應與建築基地毗鄰,其面積達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且開闢後整體通行淨寬達四公尺;或原無法通行之計畫道路,經更新協助開闢後可連通至已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其開闢路段通行淨寬達六公尺以上。
108.09.09 (五)-2協助開闢取得更新單元內或毗鄰之計畫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戲場等用地,其開闢規模比率符合以下規定之一者:(二)計畫道路以外者:面積達二百平方公尺以上或該公共設施用地之百分之五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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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9.09 (六)更新單元內建築物結構及耐震能力有下列情形之樓地板面積比率達二分之一以上:(三)建築物屬土造、木造、磚造、石造及三十年以上加強磚造,且經建築師、結構技師或土木技師辦理鑑定簽證,其耐震設計不符合現行耐震設計規範「耐震五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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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環境指標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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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10 (九)單元位於下列地區之一者:1、位於大眾運輸系統車站本體及車站出入口(含捷運場站、火車站及公共運輸轉運站等)三百公尺範圍內。2、位於已開闢或已編列年度預算開闢、面積達0.5公頃以上之公園綠地二百公尺範圍內。3、位於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廣場一百公尺範圍內。4、位於本府認定之更新策略地區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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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22 (六)擬協助開闢取得更新單元內、毗鄰之計畫道路,或其他距更新單元300m範圍內之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戲場等四項用地,其開闢規模比例符合以下規定之一者:1、計畫道路:應與建築基地毗鄰,其面積達200㎡,且開闢後整體通行淨寬達4m;或原無法通行之計畫道路,經更新協助開闢後可連通至已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其開闢路段通行淨寬達6m。2、計畫道路以外者:面積達200㎡或該公共設施用地之50%。
102.11.22 (七)單元位於下列地區之一者:1、位於大眾運輸系統車站本體及車站出入口(含捷運場站、火車站及公共運輸轉運站等)300m範圍內。2、位於已開闢或已編列年度預算開闢、面積達0.5公頃以上之公園綠地200m範圍內。3、位於面積達1000㎡以上之廣場100m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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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22 (九)單元屬下列有受重大災害情形之虞情形之一者:1、更新單元內現有建築物經建築師、結構技師或土木技師辦理鑑定簽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於內政部78年5月5日台內營字第691701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前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依內政部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相關規定辦理初步評估為有疑慮或確有疑慮者,其棟數比例達1/2以上。(2) 建築物耐震設計不符合現行耐震設計規範「耐震五級」標準之棟數比例達1/2以上。2、更新單元內有兩幢以上建築物,且更新單元內非防火構造建築物鄰棟間隔低於3公尺之幢數比例達2/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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