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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誤想防衛 - Coggle Diagram
刑法
誤想防衛
討論
2.學說見解
限縮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
認為此為獨立之錯誤類型,而行為人雖然仍具備構成要件故意,但因不具備故意之罪責型態,仍不成立故意犯。惟行為人的錯誤若係出於注意上的瑕疵者,則可成立過失犯罪
嚴格的罪責理論
將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視為禁止錯誤,行為人構成要件故意仍然成立,但罪責部分,依刑16條禁止錯誤規定處理,視其為不可避免或可避免的禁止錯誤,而分別阻卻其罪責或減輕罪責
限制罪責理論
認為此類錯誤與構成要件錯誤,都是對於事實部分發生錯誤,所以應類推構成要件錯誤來處理,阻卻構成要件故意。
故意理論
認為按欠缺不法意識而阻卻故意處理
負面構成要件理論
採二階層犯罪理論下,行為人主觀沒有認識到負面構成要件事實之不存在,阻卻構成要件故意。
1.實務見解
有見解認為成立故意犯,亦有認為成立過失犯,見解並未統一。
3.小結
採限縮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
甲主觀上縱具有構成要件故意,客觀上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且因無客觀上之不法侵害存在,而無阻卻違法事由,但在罪責上,欠缺故意罪責,不成立故意犯。
定義
行為人對於阻卻違反事由所要求的事實是否存在,發生主客觀不一致的錯誤,屬於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阻卻違法事由中,有關正當防衛,刑法23條要求必須存有「現在不法侵害」的事實,若客觀事實並不存在,行為人誤以為存在,進而為防衛行為,此種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又被稱為誤想防衛。
EX:甲女以為乙跟蹤她要對其侵害,噴防狼噴霧使乙受傷
乙對甲客觀上無不法侵害存在
甲主觀上誤以為有正當防衛此阻卻違法事由
而發生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甲主觀上是否仍具備構成要件故意?
若甲之行為係出於注意上的瑕疵者,則成立過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