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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之移轉:債權讓與 - Coggle Diagram
債之移轉:債權讓與
效力
§297
「通知」債務人
§298
「表見讓與」的效力
§296
交付證明文件
§299
債務人的抗辯權
§295
從權利隨同移轉
意義
在不變更「債之同一性」的情況下,「原債權人」(讓與人)將對於「債務人」的債權移轉於「受讓人」
在雙方合意時即發生效力,不需登記或交付占有
無「公示原則」的適用,進而亦無「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
客體
原則
§294 Ⅰ 本文
債權得自由讓與
當事人得自由處分其財產
例外
§294 Ⅰ 但書
不得讓與
性質
準物權行為
處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