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之移轉:債務承擔

免責債務承擔

併存債務承擔

性質

成立方式

意義

效力

由「第三人」(承擔人)承受該債務,「債務人」則脫離該債務而免責

準物權行為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定「債務承擔契約」

§303 Ⅱ

§305

§306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定「債務承擔契約」

§300

§301

§302

§304

§303 Ⅰ

「承擔人」得援用「債務人」的抗辯權

「承擔人」不得以承擔債務的原因關係事由,對抗債權人

從屬於債權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