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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駕駛汽車 - Coggle Diagram
自動駕駛汽車
定義
等級一:駕駛者操作車輛,如電子穩定程式(ESP)或防鎖死煞車系統(ABS)可以幫助行車安全。
等級2:駕駛者主要控制車輛例如主動式巡航定速(ACC)結合自動跟車和車道偏離警示,而自動緊急煞停系統(AEB)透過盲點偵測和汽車防撞系統的部分技術結合。
等級0:即無自動。駕駛隨時掌握著車輛的所有機械、物理功能。
等級3:會立即回歸讓駕駛者接管其後續控制,駕駛必須接手因應系統無力處理的狀況。
等級5:等級5:駕駛者不必在車內,任何時刻都不會控制到車輛。
等級4:駕駛者可在條件允許下讓車輛完整自駕,啟動自動駕駛後,一般不必介入控制。
歷史
第一部真正自動化的汽車到1980年代才首次出現。1984年,卡內基美隆大學推動Navlab計畫[7]與ALV計畫[8][9];1987年。
交通運輸系統
避免因為行車距離過近、分心駕駛及危險駕駛等人為因素而導致之交通事故。
潛在優勢
可以使用主動與被動感測器(如光學雷達與雷達)持續做大範圍的感測(如可見光、紅外線與超音波之類的聲波等)
政策影響
完全自動駕駛汽車若能夠變得商用化,將可能對整體社會造成破壞性創新的重大影響[71]。
法律
在美國,各州的車牌號碼一般並不預期(但也不一定禁止)存在高度自動化的交通工具[73]。
車載通訊系統
根據2010年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公布的報告顯示,車載通訊系統可以協助避免高達79%的交通事故發生[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