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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集犯罪證據的司法互助 - Coggle Diagram
蒐集犯罪證據的司法互助
法律依據
歐洲刑事司法互助公約
具時代意義。確認了在「證據」蒐集合作上,此種特別法律有存在必要
缺點:僅配合具相同法律傳統之大陸法國家需求,卻無考慮到刑事司法互助可能面臨的挑戰(涉及不同法律體系的國家時如何調和)
大英國協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藉由國內立法方式,准許國家之間進行刑事司法互助
缺點:僅配合具相同法律體系之國家需求,卻無考慮到刑事司法互助可能面臨的挑戰(涉及不同法律體系的國家時如何調和)
刑事司法互助示範條約
希望發展刑事司法互助的國家有具參考功能的範本
1988反毒公約
最重要法律文件之一
該公約中有關刑事司法互助的條文對實務影響甚鉅
中央主管機關的功能
定義
主導司法互助運作過程的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有責任處理司法互助的請求案件或轉交案件
被請求國延遲回應是司法互助過程中的常見問題
具良好功能的中央主管機關,會持續且主動提供後續資訊給請求國
有利於合作蒐集犯罪證據的要項
完善的計畫
將司法互助視為國家義務,應制定相關法令、協商必要措施認真處理司法互助案件
以優質的實務人員推動
彈性的思維
司法互助重要目的係在不同法律體系間搭建橋樑
能否克服司法衝突等問題,取決於被請求國司法政策的思維與彈性
充足的資訊
有無條約或相關法律文件,通常會清楚列舉請求協助所應具備的要件
專責的中央主管機關相互討論後,始獲得充足的資訊
掌握技巧
避免特殊用語
對外國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司法互助請求時,應避免使用各自特殊的法律用語
關聯性
提出司法互助請求時,應確實掌握證據與事實之間的關聯性
明確性
禁止「釣魚式辦案」(fishing expedition),不能請求對方提供概括性資料,再從中獲取有用的資訊
證據形式
要預先注意請求國未來所提供的證據是否符合審判要求的證據形式
時間限制
突發事件或緊急狀況發生時,有關人員應盡速準備司法互助的請求事宜,並給予對方合理的截止期限
發展背景
透過警察機關間的聯繫管道
可以分享許多重要犯罪情資
駐外警察聯絡官
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
警察機關建立
提出請求協助函
內國法為基礎的司法互助逐漸崛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