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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在司法實務上遭遇的問題與困難 - Coggle Diagram
引渡在司法實務上遭遇的問題與困難
本國國民不引渡
大陸法國家
在憲法、法律上不引渡本國國民。針對在外國領土犯罪的國民,不引渡國家大多數在國內都有起訴管轄權。
不引渡即起訴:當被請求國因國籍因素拒絕引渡時,該案應移送被請求國該管法院審理。
實務上,遭遇問題是:若請求國該管法院已負擔沉重案件,可能就不會將引渡案件列為優先的起訴順序。
阿根廷、哥倫比亞、墨西哥近年改變引渡政策,允許引渡本國國民
歐盟成員國之間,因「歐盟逮捕令」的施行,已轉變為本國國民也可引渡,交由「國際刑事法院」審判
替代方案
荷美間引渡條約允許引渡或移交本國國民,在請求國接受審判、訴訟,判決後將該人送回國籍國服刑。
如:TOC公約第16條第11款、反貪腐公約第44條第12款
國際慣例不引渡
政治犯
本國人
非雙重歸罪
死刑犯
證據要件
大陸法國家
被請求國主管機關通常會接受請求國主管機關確認具足夠證據所簽發的逮捕令,不須重新檢視令狀的認定。此即已足作為引渡的依據。
德國將引渡案件的裁量權授權給聯邦政府認可,司法機關不介入審查證據格式的程序,增加合作效率。
海洋法國家
除了逮捕令以外,要求請求國提出符合被請求國法定標準的證據。
被請求國還要求請求國提交符合被請求國格式的舉證內容。
要製作符合外國標準及格式的證據材料曠日廢時,且不可能完全符合外國標準。
美國在舉證方面採取了較低門檻,接受簡要格式的舉證。
如何克服困難
盡力先與可能的被請求國進行非正式的聯繫與討論,再提出請求協助的正式文件,必要時可向國際組織或相關協會請求協助。
採用「事實上引渡」:在引渡合作方面遭遇法律或其他實際困難時,改採取其他替代措施以完成引渡之目的 e.g.移民法替代措施(18、36)、勸說、綁架、誘騙
歐洲逮捕令取消了提交證據的要求,以歐盟國家間相互認可及執行的程序來取代引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