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引渡的法律依據 - Coggle Diagram
引渡的法律依據
區域條約及安排
歐洲引渡公約
最成功的區域引渡依據
歐洲國家引渡時最常使用的法律文件
大英國協引渡協定
該協定並不是一項實際的引渡法律文件,而是經各國同意的建議,指導各國建立引渡的規範
不規定要有統一的立法,而鼓勵成員國採取內國立法和實際作為
美洲國家引渡公約
該公約只有三個國家(厄瓜多、巴拿馬、委內瑞拉)正式締約,因此該引渡公約的效能被侷限在很小的範圍
比荷盧引渡公約
由少數幾個關係密切國家所發展出在引渡適用尚較寬鬆的代表典範
北歐國家引渡公約
丹麥、芬蘭、冰島、瑞典、挪威所通過的條約與比荷盧公約相似
阿拉伯聯盟引渡協定
批准國僅埃及、約旦、沙烏地阿拉伯,效能被侷限
非洲
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簽署引渡公約
雙邊引渡條約
對許多國家而言,雙邊引渡條約是引渡最主要的法律依據
許多海洋法國家不接受未簽訂條約的引渡行為
大陸法國家並非侷限基於條約始能引渡的模式,而以發展處理引渡關係的一般性原則
多邊公約
戰爭犯罪公約及種族滅絕公約
日內瓦公約(Geneva Conventions)是最早的多邊引渡公約,根據人道主義法的觀念,採取「不引渡即起訴」原則
種族滅絕公約(Genocide Convention)賦予國家起訴種族滅絕罪犯的義務,公約明定種族滅絕行為不應被視為「政治犯罪」
反恐公約
以「禁止非法劫持航空器海牙公約」為先鋒
本公約可引渡的犯罪,均應視為締約國之間現行任何引渡公約中可引渡的犯罪
以訂有條約為引渡條件的締約國,如接到未與之訂有引渡條約的另一締約國的引渡請求,將本公約視為引渡的法律依據
不以訂有條約為引渡條件的締約國,應承認本公約可引渡的範圍為他們之間可相互引渡的犯罪
犯罪防制公約
1988反毒公約
涉及引渡、司法互助、沒收資產等措施
公約第六條敘明:針對本國國民不引渡的國家,或因犯罪者是本國國民為理由而拒絕引渡的國家,賦予這些國家不引渡即起訴犯罪者的責任
TOC公約
預防、禁止及懲治人口販運(特別是婦女與兒童)議定書
防制陸海空移民走私議定書
打擊非法製造及販運軍火、其零件、彈藥議定書
公約中有關引渡條文主要參考反毒公約內容,僅作微幅修改,並擴大引渡的適用範圍。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較新的重大犯罪公約,該公約確立的犯罪包含賄賂、公務員貪污、濫用職權等引渡適用範圍
內國立法
有些國家採取內國立法模式,無挑約或條約無規定者,衣內國引渡法進行引渡,不論有無互惠條款
此種引渡方法優點是擴大了引渡的適用範圍,賦予引渡相當的彈性
聯合國引渡示範條約
1990《聯合國引渡示範條約》(UN Model Treaty on Extradition)
給予想發展雙邊或多邊引渡條約國家的重要參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