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

法例

權利

權利主體

權利客體

法律行為

權利變動與法律事實

權利取得、喪失及變更

法律事實

人之行為

非行為

合法行為

違法行為

表示行為

侵權

準法律行為
內心效果意思≠外部行為效果

法律行為
內心效果意思=外部行為效果

非表示行為(事實行為)
ex.§802無主物先佔

觀念通知
(有行為能力)

感情表示

意思通知
(有行為能力)

事件

狀態

債務不履行

§1053 宥恕

§51Ⅳ總會召集通知、§129Ⅰ-2承認

§80催告、129Ⅰ-1請求

行為人不需有行為能力

法律行為概說

概念

要件概說

成立要件

一般

特別

「要物行為」-物之交付

「要式行為」-方式

生效要件

一般

特別

分類

以是否同時為物之交付區分

以有無做成方式要求區分

以行為效果不同區分

以意思表示之個數、立場區分

以原因關係是否有效存在為必要

要因行為

不要因行為:不因債權之無效性,使物權發生影響
(為保護交易安全,債權行為多屬之)

契約行為

共同行為

單獨行為

不要式行為

要式行為

不要物行為:買賣§345、租賃§421
(諾成行為,物之交付時為契約成立日)

要物行為:借貸(§464、§474)、寄託§589

財產行為

身分行為
ex.結婚§982、離婚§1049、收養§1079

善意取得制度

有相對人:撤銷、承認、解除權行使

無相對人:物權之拋棄、遺囑、財團之設立

兩個以上意思表示+立場對立+內容一致

買+賣、出租+承租、結婚+收養

兩個以上意思表示+立場平行一致+內容一致

社團設立、社團總會決議

違反法定要式

違反約定要式

原則:無效§73

例外:法律另訂
§422---不動產租賃1年以上要式

原則:推定不成立§166

例外:可舉證仍成立

債權行為:無公示方法
(負擔行為)

處分行為

物權行為:有公示方法
ex.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758、地上權之設定§758、§832

準物權行為:無公示方法
ex.債權、無體財產權讓與、債務之免除

意義:意思表示為要素 + 行為發生於私法上 + 一種法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