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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 - Coggle Diagram
民法總則
權利
權利主體
權利客體
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概說
概念
要件概說
成立要件
一般
特別
「要物行為」-物之交付
「要式行為」-方式
生效要件
一般
特別
意義:意思表示為要素 + 行為發生於私法上 + 一種法律事實
分類
以是否同時為物之交付區分
不要物行為:買賣§345、租賃§421
(諾成行為,物之交付時為契約成立日)
要物行為:借貸(§464、§474)、寄託§589
以有無做成方式要求區分
不要式行為
要式行為
違反法定要式
原則:無效§73
例外:法律另訂
§422---不動產租賃1年以上要式
違反約定要式
原則:推定不成立§166
例外:可舉證仍成立
以行為效果不同區分
財產行為
債權行為:無公示方法
(負擔行為)
處分行為
物權行為:有公示方法
ex.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758、地上權之設定§758、§832
準物權行為:無公示方法
ex.債權、無體財產權讓與、債務之免除
身分行為
ex.結婚§982、離婚§1049、收養§1079
以意思表示之個數、立場區分
契約行為
兩個以上意思表示+立場對立+內容一致
買+賣、出租+承租、結婚+收養
共同行為
兩個以上意思表示+立場平行一致+內容一致
社團設立、社團總會決議
單獨行為
有相對人:撤銷、承認、解除權行使
無相對人:物權之拋棄、遺囑、財團之設立
以原因關係是否有效存在為必要
要因行為
不要因行為:不因債權之無效性,使物權發生影響
(為保護交易安全,債權行為多屬之)
善意取得制度
權利變動與法律事實
權利取得、喪失及變更
法律事實
人之行為
合法行為
表示行為
準法律行為
內心效果意思≠外部行為效果
觀念通知
(有行為能力)
§51Ⅳ總會召集通知、§129Ⅰ-2承認
感情表示
§1053 宥恕
意思通知
(有行為能力)
§80催告、129Ⅰ-1請求
法律行為
內心效果意思=外部行為效果
非表示行為(事實行為)
ex.§802無主物先佔
行為人不需有行為能力
違法行為
侵權
債務不履行
非行為
事件
狀態
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