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法人之能力 - Coggle Diagram
法人之能力
權利能力
終期
清算終結時§40 Ⅱ
限制
法令上之限制§26:例如公司法§16 Ⅰ、銀行法§29 Ⅰ
性質上之限制§26但:例如健康權、貞操權
始期
法人成立時§30
法人之權利能力是否因其目的而受限制?
肯定說 :+1:
為完成其社會的作用必要之範圍內有權利能力
否定說 (此說較可採):-1: :heavy_check_mark:
我國採法人實在說
原則上與自然人享同一全力負同一義務
為維護交易安全
客觀上不易知是否超過目的
超過目的之行為不宜逕認為無效
外國法人之能力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民總施§15)
權利能力 :-1:行為能力 :-1:責任能力 :+1:
外國公司(公司法§4)
於法令限制內與ROC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
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民總施§12)
權利能力 :+1:行為能力 :+1:責任能力 :+1:
行為能力
法人有完全之行為能力
§27 Ⅱ由董事代表
責任能力
公法人
私法行為(依據私法所為)
侵權責任
代表機關之行為
法人責任
自己責任§28、§184
行為人責任
須負責任§184(67台上1196)
非代表機關之行為
法人責任
代負責任§188、§184
行為人責任
乙說:§186
甲說:須負責任§184(67台上1196) :heavy_check_mark:
契約責任
非代表機關之行為
法人責任
代負責任§224
行為人責任
不負責任
代表機關之行為
行為人責任
不負責任
法人責任
自己責任
公法行為
行為人責任§186?(67台上1196)
法人責任:國家賠償責任 (國賠法§2 Ⅱ、§3 Ⅰ)
§28與§188之比較
要件
執行職務
間接執行職務
職務上給與機會之行為
直接執行職務
具備§184之要件
行為人身分
§28為法人之代表機關
§188非法人之代表機關
效果
對外關係
§188
行為人與法人連帶負責,法人可以舉證免責
§28
行為人與法人連帶負責,法人不得舉證免責
對内關係
§188
法人依§188 Ⅲ享有全額求償權
§28
不類推§188 Ⅲ求償權
依行為人與法人間之僱傭或委任關係加以解決
§28、§188、§186應如何適用?
私法人之代表人為侵權行為
依§28負責
私法人之受僱人為侵權行為
依§188負責
公務員之私法行為侵權權利
依§184負責
公務員之公法行為侵權權利
依§186負責
私法人
侵權責任
代表機關之行為
法人責任
自己責任§28、§184
行為人責任
須負責任§184
理論上代表機關不須負責,但侵權行為涉及公序良俗,如不須負責無異鼓勵侵權
非代表機關之行為
法人責任
代負責任§188、§184
可舉證免責§188 Ⅰ但
行為人責任
須負責任§184
契約責任
代表機關之行為
法人責任
自己責任
代表機關之行為即法人之行為,不得事先約定排除
行為人責任
不負責任
代表機關並非契約之當事人
非代表機關之行為
法人責任
可事先約定排除
代負責任§224
行為人責任
不負責任
非契約之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