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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主體-法人 - Coggle Diagram
權利主體-法人
種類
公法人與私法人之區別
區別實益
賠償責任不同(民事賠償、國家賠償)
救濟方法不同(民訴、行政救濟)
區別標準
準據法說(通說) :heavy_check_mark:
私法人
社團法人
公益社團法人§46
公益法人
盈利社團法人§45
營利法人
財團法人§59
公益法人
公法人
農田水利會(2020年10月1日改為公務機關)
行政法人、原住民部落(原住民族基本法§2-1)
國家、地方自治團體
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之區別
區別實益
種類上不同
社團:盈利、公益
財團:公益
設立人數上不同
社團:二人以上(惟公司法§2修正後,得允許一人有限公司之設立)
財團:一人即可(捐贈或遺贈)
成立基礎上不同
社團:社員
財團:目的財產
組織上不同
社團:最高意思機關、代表執行機關、監察機關
財團:代表執行機關、監察機關
性質上不同
財團:他律性§62、§63
社團:自律性§49、§50 Ⅰ
解散事由不同
社團:決議解散§57、事務無從進行§58、社員僅存一人(注意公司法§2)
財團:情勢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65
區別標準
財團法人以「財產」為設立基礎
社團法人以「人」為設立基礎
營利法人與公益法人之區別
區別實益
國家機關之監督權限上之不同§32~§34
中間法人
既非以公益,亦非以營利為目的
例如同鄉會、宗親會、祭祀公業法人(祭祀公業條例§21)
區別標準
營利法人:為少數特定人獲取利益並分配之
公益法人:為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與業務種類無關,故亦可經商營利)
本質
人格擬制說
法人人格由法律所擬制
人格實在說
社會有機體說
與自然人本質並無不同
自然人是自然有機體,法人是社會有機體
社會組織體說(通說) :heavy_check_mark:
法人為存在於社會上之一種組織體
人格否認說
人的集合體說
為達一定目的所形成之人的集合體
財產管理人說
法人人格存在於財產管理人
目的財產說
為達一定目的所形成之財產集合體
組織
財團法人
董事
人數、任期及任免依捐助章程或遺囑而定
權限
代表權:單獨代表原則§27 Ⅱ,代表權之剝奪與限制依捐助章程或遺囑為之
執行權:共同執行原則§27 Ⅰ後
性質
必備、常設、代表、執行機關§27 Ⅰ、Ⅱ
監察人
權限
單獨行使原則§27 Ⅳ
性質
監督機關、非必備機關§27 Ⅳ
人數、任期及任免依捐助章程或遺囑而定
社團法人
董事
人數、任期及任免依章程而定§47 Ⅰ ③
權限
代表權:單獨代表原則§27 Ⅱ,代表權之剝奪與限制依章程或總會決議為之
執行權:共同執行原則§27 Ⅰ後
性質
必備、常設、代表、執行機關§27 Ⅰ、Ⅱ
社員
社員權之內容
自益權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設備利用權
盈餘分配請求權
共益權
少數社員權§51
總會決議撤銷權§56
出席權與表決權§52
社員權兼具財產、身分權雙重性質
社員權之得喪
喪失
當然失權
社員死亡,例外於營利社團之社員權原則上可以繼承
社團解散消滅
表示失權
主動:退社§54
被動:開除§50 Ⅱ④
取得
入社§47⑥
參與設立行為
總會
表決權
代理行使§52 Ⅲ:以書面授權,一人僅得代理社員一人
限制§52 Ⅳ:自身有利害關係不得表決及代理他人
平等原則§52 Ⅱ
權限§50 Ⅱ:例示性質
決議
特別決議
變更章程§53 Ⅰ:全體社員過半出席,出席者3/4以上同意或全體社員2/3以上書面同意
解散§57:全體社員2/3以上之可決
瑕疵救濟
決議得撤銷56 Ⅰ: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法令或章程
決議無效§56 Ⅱ: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
普通決議§52 Ⅰ
全體社員過半出席,出席者過半同意
最高意思決定機關,必備機關§50 Ⅰ
召集
程序
應於30日前發出通知並載明目的事項§51 Ⅳ
召集權人
十分之一以上社員§51 Ⅱ、Ⅲ:需董事經請求後不為召集並經法院許可
監察人§51 Ⅰ:限於董事不為召集時
董事§51 Ⅰ:§27 Ⅰ後,過半數同意而召集
時間
每年至少一次§51 Ⅰ
監察人
人數
任期及任免依章程而定§47 Ⅰ ③
權限
單獨行使原則§27 Ⅳ
性質
監督機關、非必備機關§27 Ⅳ
「§56 Ⅰ得撤銷」之決議與「Ⅱ無效之決議」之比較
行使方式
§56 Ⅰ:向法院以訴主張
§56 Ⅱ:訴訟上或訴訟外均得主張
限制
§56 Ⅰ:須出席且當場表示異議(§56 Ⅰ但)
§56 Ⅱ:無
相對人
§56 Ⅰ:社團法人
§56 Ⅱ:任何人
效力
§56 Ⅰ:視為自始無效
§56 Ⅱ: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客體
§56 Ⅰ:決議
§56 Ⅱ:決議
消滅
§56 Ⅰ:三個月的除斥期間
§56 Ⅱ:無
事由
§56 Ⅰ:程序違法
§56 Ⅱ:實體違法
主體
§56 Ⅰ:社員使得主張
§56 Ⅱ:任何人均得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