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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作為犯 - Coggle Diagram
故意作為犯
客觀不法要件
行為
描述行為人之行為違犯方式、手段、時間、地點、實施方式
行為情狀
行為須符合該情狀方能成罪
例如義憤殺人罪之「當場激於義憤」
行為客體
行為侵害之具體對象
行為結果
實害之結果
加重結果
普通結果
危險之結果
只對刑法所保護之法益構成危險,尚無客觀可見之實害
行為主體
一般犯、特別犯(身份犯)、親手犯(己手犯)
因果關係與客觀規責
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
行為與結果間須有之
故意之種類
直接故意(二級故意)
法條用語均有「明知」二字(§128、§214、§254等)
知强於欲§13 Ⅰ
未必故意(三級故意)
例如甲以工業酒精製造藥酒販售,導致乙失明
知欲併行,又稱間接故意§13 Ⅱ
意圖故意(一級故意)
法條用語均有「意圖」二字(§195 Ⅰ、§231-1 Ⅰ、§320 Ⅰ等)
努力謀求構成要件之實現,希望預定結果發生以達犯罪目的
欲强於知
擇一故意
例如對人群開一槍打死一人
對數個行為客體的其中之一造成法益侵害即符合本意
累積故意
例如丟炸彈炸死一群人
預見對數個行為客體造成法益侵害仍決意實施
事前與事後故意
事前故意
例如甲欲製造假車禍使妻乙喪命,計畫中不小心破壞了剎車但不自知,隔日乙駕該車剎車不及車禍死亡
行為前雖存有知與欲,但行為當時故意並不存在
事後故意
例如甲過失撞死乙,下車查看才發現乙乃殺父仇人,頓生死的好之想法
行為當時故意不存在,行為後構成要件故意使發生
故意須與行為同時存在
事前與事後故意均非故意
主觀不法要件:構成要件故意
要素(知與欲缺一不可)
決意要素(欲)
行為人認識客觀事實並有實現之決意
例如甲於高處持重物,知道鬆手會導致傷亡,但體力不支鬆手導致他人死亡
行為人必須有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全部客觀事實之決意
認知要素(知)
行為人毋庸認知者
毋庸認知行為之違法性
通說認為屬罪責要素,非故意之構成要素 :heavy_check_mark:
例如男子認為罰娼不罰嫖,與15歲少女性交易
非主觀不法構成要件之內容
毋庸認知加重結果
例如甲出於傷害故意持鐵棒毆打乙導致昏迷,甲對於乙可能死亡之結果有所預見仍持續毆打,嗣後乙果然死於毆打
如有預見且具有意欲,屬加重結果之未必故意
毋庸認知行為該當何罪
92台上1263號判決
只須認知構成犯罪之全部客觀事實
毋庸認知訴訟要件及不法、罪責以外之處罰性條件
行為人須認知者
行為人主觀上對客觀事實全部或一部無所認識(構成要件錯誤),則足以影響故意
舉例
少女不知其已懷孕,吸食毒品導致流產
誤取他人之傘為自己的而取用
行為人須對行為客體均有所認識
動機與故意之區別
動機
是故意的原動力
裁判上量刑之標準
刑罰之考量因素
故意
屬一般抽象之觀察
犯罪之成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