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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係與客觀規責 - Coggle Diagram
因果關係與客觀規責
條件理論
內容
結果原因須始終發生作用
超越之因果 :+1:
因果關係中斷 :-1:
實為客觀歸責問題
此概念不足採
條件未持續到結果發生即非結果原因
A條件開始作用,結果尚未發生,B條件介入
B條件迅速單獨造成具體結果
條件必須至結果發生時仍繼續作用
結果原因不因他事實介入而生影響
因他事實,例如被害人異常體質、第三人故意過失行為介入,均不影響
須再探討客觀歸責
多數條件同時併存,仍不影響結果原因
不問存在多少條件
行為只須為造成結果之一個條件即可
結果原因須建立於明確事實基礎之上
事實基礎不明確只能否認因果關係存在
例如甲乙二人同時開槍射殺丙,僅其中一槍命中丙之要害,使其斃命。彈道比對無法確認致命子彈是誰發射
結果必然因他事件而發生,仍不影響結果原因
殺了必死之人如即將執行死刑的死刑犯,行為與死亡結果仍然有因果關係
甲欲殺乙,在機場將乙殺害。之後乙原訂搭乘之飛機失事,無人生還
修正
雙重因果情狀下之修正條件理論
上面案例在此即有因果關係
數個具有擇一而非累積關係之條件
雖可想像其不存在,但結果仍會發生
該條件仍為結果之原因
雙重因果之情狀
例如甲、乙各自分別在丙之飲料中下毒(任何一人之毒藥已足致命)
單一之條件即足使結果發生
意義
每個條件具有相同價值
不可想像其不存在
條件理論之補充理論
重要性理論
相當因果關係理論
依據經驗法則作客觀判斷
有此行為通常生此結果(76年台上字第192號判例)
甲欲利用不知情的乙殺害丙,遂將毒飲料請乙拿給丙喝,孰知乙早已知情飲料有毒,依然把飲料拿給丙導致其身亡
甲、乙之行為皆是造成丙死亡「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
一般理性之第三人均無法預測乙故意介入之狀況
甲不具相當因果關係,僅負殺人未遂刑事責任
乙具相當因果關係,負殺人既遂責任
缺陷
採可能性判斷,明確性將陷於游移不定之標準
已歸屬規則理論之範疇
個別化理論
客觀規責理論
風險實現
結果發生於規範之保護目的範圍內(構成要件之效力範圍)
例如甲慫恿乙超速駕駛,其後乙車禍斃命
甲製造了法所不容許之風險
甲之行為雖有常態關聯但未實現風險
甲之行為是導致「乙死亡結果」之結果原因
被害人本身對風險有認知仍自我決定從事冒險行為
被害人自我承擔風險原則下不可歸責於甲
如為合法替代行為下之結果可避免性
例如甲超速駕駛,乙突然竄出導致甲煞車不即將其輾斃,事後證實即使甲保持速限依然無法避免此結果
甲製造了法所不容許之風險
甲未實現風險
甲之行為是導致「乙死亡結果」之結果原因
縱使甲履行法律義務亦屬無效之履行
被害人自我承擔風險原則下不可歸責於甲
行為與結果間之常態關聯性
具有:例如甲開槍射乙導致其跌入溪中溺斃
不具有:例如甲開槍射乙,乙送醫途中車禍死亡
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製造風險)
此三情形不該當此概念
B.行為未製造法律上重要性風險
C.行為雖製造法律上重要性風險,但風險為法律上所允許
A.行為降低風險
但B、C之情形行為人若具有特殊認知則具有結果歸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