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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 - Coggle Diagram
消滅時效
中斷
時效障礙事由
時效中斷(民法第129、137、138條)
時效完成以前,法定事由發生,使的此前已進行之時效期間歸於無效,重新起算其期間
債權人之請求或起訴
債務人之承認
民法第130條,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若於
請求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時效不完成
債權人因外在客觀因素或與債務人具有一定身分關係,致難以於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非出於債權人的懈怠
事變
終止後一個月內時效不完成
行為能力欠缺
成行為能力人後六個月
時效停止
時效進行中因發生障礙事由使的權力人無法行使權利
承認
時效完成前的承認
債務人向請求權人表示認識其請求權存在之觀念通知,因債務人一方行為而成立
時效完成後的承認
無中斷時效可言
起訴
起訴中斷時效
判決確定重新起算時效
時間
算法
事實上障礙與法律上障礙
借貸契約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
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期間
與請求權的性質關係密切
一般時效(長期時效)
民法第125條
爭議
地政機關辦理登記錯誤
公司法第23條
短期時效
五年
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注意:與分期給付不同
利息
本金部分適用民法第125條
注意:民法第182條
相當於租金的利益
適用民法第125條
兩年
民法第127條
注意
承攬契約的時效期間
商人供給商品的代價
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1391號
完成與不完成
不完成的事由
法定代理人的欠缺
民法第141條
對法定代理人的權利
民法第142條
關於繼承財產的權利
民法第140條
夫妻相互間的權利
民法第143條
不可避免的事變
民法第139條
完成的效力
拒絕履行抗辯權
民法第144條第1項
效力及於從權利
民法第146條
時效完成後的給付
契約承認、提出擔保
民法第144條第2項
時效消滅後的給付
民法第144條第2項
不構成不當得利
客體
僅限於請求權,形成權或抗辯權則不適用
物權關係上的請求權
所有權人
大法官釋字第107號、第164號解釋
已經登記的不動產所生的物上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的規定
不動產所有人為已辦理登記的不動產真正所有人,不是已登記為其名義之不動產所有人
不動產真正所有人的所有權不因他人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或基於無效原因所為之移轉登記而失其存在;假設依土地法等相關法令辦理登記,其回復請求權或除去妨害請求權,不因時效而消滅
占有人
民法第963條
其他請求權
基於身分
基於純粹身分關係所生的請求權,無消滅時效的適用
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050號
親屬間扶養請求權(民法第1114條)
非純粹身分關係所生的請求權,以利益為目的,有消滅時效
離婚時的贍養費
基於人格
無消滅時效
以人格權為內容的請求權
民法第18條
有
人格權被侵害所生的損害賠償(民法第197條)
民法第184、195條
債權請求權
行使期間
無論原因,均為消滅時效的客體
給付判決
可以時效抗辯而拒絕執行
形成判決
沒有消滅時效的規定
請求權競合
若均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則短期時效的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可能阻斷適用長期時效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