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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 - Coggle Diagram
消滅時效
消滅時效的起算§128
客觀上障礙
事實上障礙(疾病、不在家、權利人不知)→起算
法律上障礙(支票被扣押)→不起算
借貸契約
消費借貸§478
使用借貸§470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
損害賠償請求權→應自原債權得請求時起算
代償請求權§225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197
主觀上障礙
知悉→起算
消滅時效的中斷
時效障礙事由
時效停止:在時效進行中,因發生障礙事由,使權利人無法行使權利,而暫時停止時效之進行,嗣障礙事由消除後,繼續進行時效期間之計算
時效中斷:時效完成以前,因法定事由之發生,而使前此已進行之時效期間歸於無效,重新起算其期間之意§129
時效不完成:債權人因外在客觀因素或與債務人具一定身分關係,致難以於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因非出於債權人之懈怠,法律上不應使債權人蒙受時效完成之不利益,因而使時效於一定期間內不完成§139、141
請求
消滅時效,因債權人提出請求而中斷,若於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130
無須何種方式,只須表示意思通知
承認
時效完成前
單方行為的承認:發生承認中斷時效的效力§129Ⅰ(2)
以契約承認債務:獨立成立契約,當事人應依約履行債務
時效完成後
債務人明之而承認:拋棄時效利益§147反面解釋
債務人不知而承認
單方行為承認:非承認中斷時效,亦非拋棄時效利益
以契約承認:無因債務承認§144Ⅱ
起訴
起訴中斷時效§131
判決確定重行起算時效§137Ⅱ、Ⅲ
與起訴有同一效力者§129Ⅱ
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132
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133
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134
告知訴訟§135
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開始執行行為§136Ⅰ
聲請強制執行
重新起算時效的時點§137Ⅰ
制度設計
統一的時效期間:盡量廢除時效規定
縮短時效時間:不宜過短或過長,通常規定2到5年,國際認為合理時間為3年
時效起算時間改採主觀說:以債務人知悉或可得知悉,債務人之身分及請求權發生之事實作為起算點→§128為例外規定、§197Ⅱ為原則規定
時效障礙事由(時效停止、不完成、中斷)
消滅時效完成的效力
拒絕履行抗辯權§144Ⅰ
效力及於從權利§145、146
時效完成後的給付
契約承認、提出擔保§144Ⅱ
時效消滅後之給付§144Ⅱ
時效利益的拋棄
意義
債務人為抗辯後,消滅者為請求權而非權利本身,債權未消滅→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之自然債務
§147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強行規定)
與債權人協議拋棄時效抗辯權,如債務人違反其協議,於訴訟上仍為時效完成之抗辯者,即屬違反誠信原則,抗辯不生效力
時效制度
取得時效:經過一段時間,當事人取得一定法律上權利的法律事實
消滅時效:經過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當事人喪失其請求權的法律事實→§125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144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立法理由:維護法律現存秩序,保護債務人,避免舉證困難
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
適用客體
消滅時效→請求權
除斥期間→形成權
期間計算
消滅時效有時效中斷或不完成
除斥期間為固定不變期間,無延長
起算時點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128
除斥期間自權利成立時起算
錯誤撤銷,自意思表示後發生撤銷權時起算§90
效力
消滅時效完成→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法院裁判(請求權消滅,債權仍在)
除斥期間經過→無須當事人提出抗辯→形成權即為消滅→法院裁判
請求權並非均有消滅時效之規定,形成權也並非有除斥期間之規定,例:§254解除權、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形成權)
消滅時效的客體
債權請求權
債權請求權的行使期間
給付判決
形成判決
請求權競合基於人格關係而生之請求權:在同一事實,具備二個以上的請求權要件時,當事人得同時主張二個以上的請求權,其一請求權已達目的者,其他請求權即行消滅
物權關係上的請求權
所有權人的物上請求權§767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妨害除去請求權
妨害防止請求權
已經登記的不動產所生的物上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的規定
占有人的物上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佔有或危險發生後,一年不行使而消滅§963
其他請求權
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請求
純粹身分→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非純粹身分→以財產利益為目的→有消滅時效的適用,例:贍養費給付請求權
基於人格關係而生之請求權
以人格權為內容→侵害除去請求權§18→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人格被侵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184、195→有消滅時效之適用§197
消滅時效的期間
一般時效期間(長期時效)§125
特別時效期間(短期時效)
5年的短期時效§126
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定期給付債權:給付債權的整體,基於同一債權原因所生一切規則而反覆之定期給付,例:年金、租金、薪資
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反覆繼續給付的每一期分支債權,例:每月給附的薪水、每半年繳付的保險費
利息
利息為獨立債權適用5年時效
本金適用15年之一般時效
§182附加利息之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15年之一般時效
違約金→非定期給付之債務→適用15年時效
相當於租金的利益:無權占有他人之物之人無法法律上原因而取得的利益,是「使用他人之物本身」,但因該項利益依其性質不能返還,應償還其價額§181但→適用15年時效
2年的短期時效§127
承攬契約的時效期間
承攬人的報酬請求權→2年§127
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1年§514Ⅱ
商人供給商品的代價
以販賣為業務之人,為商人
日常頻繁之交易
若商人所出售者系其生財器具,則無該條款之適用
不包括不動產
船舶非可是為商人所供給之商品
消滅時效的不完成
意義:時效期間行將完成之際,有不能或難於中斷時效之事由,而使時效於該事由終止後一定期間內,暫緩完成,請求權人得於此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以中斷時效之制度
時效不完成的事由
不可避免的事變§139
關於繼承財產之權利§140
法定代理人的欠缺§141
對法定代理人的權利§142
夫妻相互間之權利§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