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綱要導讀

效力規定

任意規定

強行規定

例如法院之組織、專屬管轄、應經言詞辯論、不變期間、一事不再理

違反之效力

此等規定是否遵守,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與實體法不同,非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

訴訟程序進行中:應屬無效,須補正

終局判決

未確定

已確定

得上訴:上訴救濟

不得上訴:原則上瑕疵已治癒,例外則為無效判決

有再審理由提起再審

無再審理由瑕疵治癒

例如合意管轄、合意停止訴訟、合意適用簡易、小額程序、合意由二審法院逕為判決

違背時,受不利益之當事人不提出異議

拋棄責問權,瑕疵治癒§197 Ⅰ

訓示規定

關於法院或其職員職務行為多屬之

違反亦不影響訴訟上之效力

如§223 Ⅲ、§228 Ⅰ、§229 Ⅱ

效力

程序從新原則

原則:程序依法庭地法§295 Ⅱ

及於我國國內所有人

例外採普遍主義

理想

程序權保障

突襲性裁判之防止

實現程序正義

擴大訴訟制度解決紛爭之功能

實現實體正義

程序安定性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