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綱要導讀
效力規定
任意規定
強行規定
例如法院之組織、專屬管轄、應經言詞辯論、不變期間、一事不再理
違反之效力
此等規定是否遵守,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與實體法不同,非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
訴訟程序進行中:應屬無效,須補正
終局判決
未確定
已確定
得上訴:上訴救濟
不得上訴:原則上瑕疵已治癒,例外則為無效判決
有再審理由提起再審
無再審理由瑕疵治癒
例如合意管轄、合意停止訴訟、合意適用簡易、小額程序、合意由二審法院逕為判決
違背時,受不利益之當事人不提出異議
拋棄責問權,瑕疵治癒§197 Ⅰ
訓示規定
關於法院或其職員職務行為多屬之
違反亦不影響訴訟上之效力
如§223 Ⅲ、§228 Ⅰ、§229 Ⅱ
效力
程序從新原則
原則:程序依法庭地法§295 Ⅱ
及於我國國內所有人
例外採普遍主義
理想
程序權保障
突襲性裁判之防止
實現程序正義
擴大訴訟制度解決紛爭之功能
實現實體正義
程序安定性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