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程序種類

訴訟程序

特別程序

簡易訴訟程序

小額訴訟程序

通常訴訟程序

狹義:判決程序

廣義:判決程序及强制執行程序

金額、價額在50萬以下§427

當事人合意也可適用之§427 Ⅲ、§427 Ⅳ

§427 Ⅱ之事件

金額、價額在10萬以下§436-8

金額、價額在50萬以下,當事人合意也可適用之§436-8 Ⅳ

公示催告程序

人事訴訟程序(已刪除)

督促程序

再審程序

第三人撤銷訴訟

簡易的給付訴訟程序(本質並非訴訟)

判決程序之代用、先行程序§519 Ⅰ

僅依債權人之聲請即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不申報即生失權效果

依當事人聲請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

非訟事件

原訴訟當事人對確定判決聲明不服之特別救濟程序

形式:新開始之訴訟程序

實質:前訴訟程序之再開及續行

受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

以原訴訟當事人為共同被告對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

附隨程序

保全程序§522、§532

其他附隨程序

證據保全程序§368

依聲請所為預行調查、保全證據

訴訟未繫屬或已繫屬但未開始調查證據

假扣押、假處分

聲請指定管轄、法官迴避、訴訟救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