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程序種類
訴訟程序
特別程序
簡易訴訟程序
小額訴訟程序
通常訴訟程序
狹義:判決程序
廣義:判決程序及强制執行程序
金額、價額在50萬以下§427
當事人合意也可適用之§427 Ⅲ、§427 Ⅳ
§427 Ⅱ之事件
金額、價額在10萬以下§436-8
金額、價額在50萬以下,當事人合意也可適用之§436-8 Ⅳ
公示催告程序
人事訴訟程序(已刪除)
督促程序
再審程序
第三人撤銷訴訟
簡易的給付訴訟程序(本質並非訴訟)
判決程序之代用、先行程序§519 Ⅰ
僅依債權人之聲請即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不申報即生失權效果
依當事人聲請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
非訟事件
原訴訟當事人對確定判決聲明不服之特別救濟程序
形式:新開始之訴訟程序
實質:前訴訟程序之再開及續行
受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
以原訴訟當事人為共同被告對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
附隨程序
保全程序§522、§532
其他附隨程序
證據保全程序§368
依聲請所為預行調查、保全證據
訴訟未繫屬或已繫屬但未開始調查證據
假扣押、假處分
聲請指定管轄、法官迴避、訴訟救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