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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 強制性交 - Coggle Diagram
暴力犯罪─
強制性交
格洛斯Groth:
強制性交犯罪類型
權力型
強制性交犯
the power rapist
性侵害的目的不是性需求,而是
利用此行為達到權力與控制
性侵過程中往往
只使用必要力量
(目的不是傷害被害人)
犯罪者在生活中往往遭受許多挫折,藉性侵過程中的控制及權力彌補挫折感
性侵對象多為女性權力者
佔性侵犯罪55%
虐待型
強制性交犯
the sadistic rapist
性侵過程兇殘,結合性與暴力
往往有事先計畫
性侵害的目的是透過性侵的過程中對被害人施與虐待,藉此獲得高潮與滿足
佔性侵犯罪5%
憤怒型
強制性交犯
the anger rapist
性侵害的目的不是性需求,而是
發洩心中的憤怒,將挫折投射在他人身上
犯罪者的人際關係往往不佳
性侵過程中
夾雜許多暴力行為
佔性侵犯罪40%
主張
強制性交為心理功能短暫或慢性失常的現象
,是感情脆弱者無法處理生活中的緊張與壓力時,
做出的
暴力行為
,而非性行為
※非絕對的分類→個人可能同時具有兩種以上的特質
強制性交犯的過去經驗
對犯罪成因之影響
家庭生活經驗
自己或家人早期受家暴
→模仿、學習使用暴力解決問題的方式
父親早逝或早離,造成家中沒有經濟支柱,
且失去父親的認同與模仿對象
家庭依附關係薄弱
已婚者的婚姻關係不睦
學校生活經驗
因身分、個性、家庭因素...受到排斥與取笑
常翹課,且很早就離開學校系統,外出工作
社交經驗
缺乏社交能力→缺乏朋友
自卑/大男人主義→缺乏與女性相處的技巧
性經驗、不良行為經驗
性行為雜亂,通常有嫖妓經驗
曾受性侵害
常有不良習慣、偏差與犯罪紀錄
工作經驗
多具有從事與色情行業相關的工作的經驗
→與色情行業密切的關係使其對女性有不良印象
具有人際困擾、工作態度不良,也頻繁更換工作
成年性侵犯、
未成年性侵犯
童年遭遇
成年:暴力對待
未成年:性侵害
犯案原因
憤怒情緒
未成年:親密需求
個人特質
未成年:低自尊
成年:情緒控管能力差
偏差性幻想的影響
成年:犯案衝動
未成年:隱藏偏差性幻想
矯正處遇
成為
醫療化的社會問題
→視性侵害行為為
心裡病理問題
來解決
並非依賴刑罰的威嚇效果就可以嚇阻其不再犯
→對其作治療,並視治療成效與危險性,判定其是否需要無限期隔離治療
從刑罰,擴張至保安處分、社區處遇、監控、隔離、強制治療...
台灣性侵犯
矯正處遇政策變革
階段二(1994~1999)
視為暴力犯罪,且
應強制診療、社區治療與輔導
刑法增訂性侵害加害者
非經強制診療不得假釋
→從心理病理角度解決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規定,性侵犯出監後須接受持續性治療或輔導
階段一(~1994)
視為一般暴力犯罪
階段三(1999~2005)
視為
具危險性暴力犯罪
,除刑罰外另施以
有限期保安處分、社區治療及輔導
監獄非醫療機構無法提供醫療資源→增訂
刑前強制治療
刑罰、保安處分雙軌並行
階段四(2005~2012)
視為
具危險性暴力犯罪
,
除刑罰外另施以
無限期保安處分、社區治療、輔導、監控
考量隔離無法治療者
階段五(2012~)
可溯及既往的強制治療
、更長時間之社區治療、輔導、監控、
公告
加害者與被害者之特性
被害者
被害者年齡:
近50%的被害者為18歲以下女童與少女,其中對幼性交佔20%
其次為20~29歲
高比例被害者為學生(近60%)
多數加害者與被害者彼此認識,甚至熟識
(直系/旁系親屬、現任/前任交往關係...)
加害者
連續犯特徵:
成長過程
中曾受到性侵或猥褻者,有更多早發性犯罪史
情緒穩定度低、表達溝通能力差、常換工作
常有性幻想、犯案具事先準備
犯案過程多會毆打受害者
加害者年齡:
高比例為20~39歲(共逾60%),年齡通常高於被害者
高比例加害者為無業、非技術工、體力工、教育程度高中或以下
犯罪型態
共同強制性交
gang rape
被害者遭受更多暴力,受到傷害較嚴重
成功可能性更高
系列強制性交
serial rape
同一模式/不同模式/詐欺的方式,以接近被害者,犯下多次強制性交犯罪
認識者間強制性交
acquaintance rape
分類
婚姻強制性交(marital rape):配偶之間
約會強制性交:追求過程中發生
對幼性交:被害者未成年(刑法未滿14歲)
被害人較不願報案→犯罪黑數高
包括家人、親戚、鄰居...
合理化過程
自我防禦機制(self-defense mechanism)
:
合理化自己的行為,以將罪惡感與焦慮減低,或是將罪惡感與憤怒抵銷
多不承認自己的犯行
合理化技術:
2.否認罪行:認為行為並非有罪,或是情節輕微
3.將犯罪歸因於外在因素:
被逮捕是因為周遭人的陷害或是執法人員的錯,並非自己行為的過錯
1.
否認傷害
:認為對被害者沒有造成傷害,甚至有好的影響(e.g.性啟蒙)
核心概念
暴力行為中,報案率最低
造成嚴重身心理傷害
亂倫強制性交
現象
因為環境便利加上被害者不敢舉發,
被害者被亂倫時間非常長
(3~5年以上)
被害者到國中階段以上,自主性與獨立性較強時,才敢出面揭發惡行
被害者與其母親不願報案的原因往往是
經濟因素
→加害者為家庭經濟支柱,若加害者被逮捕則家中失去經濟來源
是至親帶來的傷害,加上持續很長一段時間→
影響比一次性傷害及非亂倫性交更嚴重
核心概念
家庭體系或夫妻關係往往不睦或出現問題,
多有家庭暴力經驗
合理化的理由:「給予孩子性啟蒙、孩子並沒有拒絕...」
環境便利以及被害者不敢舉發,造成亂倫具有
持續性與頻繁性
被害情境
高比例為住宅(逾60%)、特殊營業場所
影響
身心理傷害,焦慮、恐懼、憂鬱、自傷、自殺、同儕/家庭關係受影響、性觀念偏差、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