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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 (代理類型區分, 代理權成立要件, 代理權授權行為, 不適用代理之行為, 適用代理之行為) - Coggle Diagram
代理
代理類型區分
有權代理/無權代理(效力未定§110)
有權代理
無權代理(逾越代理權或無代理權)
廣義無權代理
表見代理§169:本人負賠償責任
狹義無權代理§110+§170:無權代理人負賠償責任
法定代理/意定代理§167
法定代理:補充私法自治,使限制能力人能參與社會活動
特別代理人§1086Ⅱ
父母§1086Ⅰ
擴張當事人私法自治範圍
本人不明之代理
相對人可推知→成立
相對人不可推知→不成立
冒名代理
姓名不具區別意義(例:旅館、餐廳訂位)
姓名具區別意義→§170Ⅰ承認權、§110負無權代理責任
消極代理/積極代理
直接代理/間接代理
一般代理(概括代理)/特別代理(有限範圍)
本代理/複代理(除本人特別同意或約定之外,不得為之)
顯名代理/隱名代理
單獨代理/共同代理§103、§168
代理權成立要件
代理人有代理本人之意思
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代理之意思
代理人具有代理權
容許之代理(財產法律行為、身分財產法律行為)
代理人要件
意定代理:非無行為能力人(§104反面解釋)
法定代理:須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代理權授權行為
內部授權:本人向代理人表示授與代理權→適用§107
外部授權:本人向代理人代理行為之相對人表示→不適用§107
代理權授權行為之瑕疵
錯誤
詐欺
真意保留
脅迫
形式:原則為不要式。例外:§531(例:不動產所有權轉移§758Ⅱ、另外§166-1)
不適用代理之行為
事實行為(例:先占、遺失物拾得、添附)
侵權行為
純粹身分行為(例:訂婚、結婚、離婚、遺囑、繼承)
例外:收養子女§1076-2、§1080Ⅴ
適用代理之行為
(財產上)法律行為
身分財產行為(例:夫妻財產分配)
準法律行為(例:催告、瑕疵通知、感情表示):類推適用代理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