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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 - Coggle Diagram
人格權
特性
不可繼承性
死者人格利益,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受保護
死者肖像、姓名權被侵害,親屬也無從主張民事救濟
死亡時,人格權歸於消滅,不發生繼承,沒有死者人格權問題
不可侵害性§18、§19
個人有自主決定之權利,得同意而為侵害行為得阻卻違法
不可移轉性§72
肖像、姓名權得授權他人使用
不可抛棄性§16、§17
但在不違反公序良俗時可被限制
胎兒之人格權保護?
身體、健康
如行為與之有因果關係則得成立侵權行為
名譽
如行為足以貶低胎兒在社會上的評價,係對胎兒名譽的侵害
生命
死產不享有人格權 :!:
如造成孕婦流產是侵害孕婦身體健康,非胎兒生命
隱私及肖像
擅自公開胎兒照片,係對胎兒隱私及肖像的侵害
性質
傳統認為姓名、肖像權不具財產價值
非財產權、支配權、專屬權、絕對權
但現代已經認為具有商業價值,被侵害可求償
死者之人格權保護?
刑法侮辱誹謗死者罪
著作權法上的死者著作人格權
民法上關於死者利益的保護
未規定,因認為死亡後人格權無所附麗
應肯定對屍體不得任意使用、收益或處分
應把屍體作為祭祀、埋葬的對象
甲女至照相舘拍攝裸體寫真留念,之後拿到乙之沖印店加洗相片,乙趁甲女疏忽加洗一份,並拿來當作成人雜誌之封面女郎,銷路大增,準備再版。甲服務的公司以其行為不檢,將其解雇,甲羞憤不已
損害賠償請求權§184、§227-1
非財產上損害
乙對甲名譽、隱私、肖像權侵害情節重大
甲得依§195及§227-1向乙請求慰撫金,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財產上損害
被公司解雇所受財產上不利益,得依§213以下規定請求賠償
不作為請求權§18 Ⅰ
乙侵害甲之人格權,具有「不法性」
甲得請求乙收回其發行之部分(侵害除去請求權),禁止其再版(侵害防止請求權)
不當得利請求權§179
人格權的財產性質
有不當得利請求權之存在餘地
侵害肖像權取得應歸屬他人的權益
被害人是否有將其肖像商業化的意圖,或是否為知名人士皆在所不問
在某些社會活動上已具有財產權性質
特定人格權已商業化
侵害之救濟
損害賠償請求權§184前段、§227-1
行為人主觀上須有故意過失
針對「過去」之侵害
賠償範圍
非財產上損害
修法前,責任事由限於侵權行為,侵害客體限於特殊人格權
修法後,侵權行為§195 Ⅰ、債務不履行§227-1
限於情節重大者
財產上損害
均得請求賠償(責任事由在所不問)
不作為請求權§18 Ⅰ
侵害除去請求權§18 Ⅰ前段
不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過失為必要
針對「現時」之侵害
侵害防止請求權§18 Ⅰ後段
不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過失為必要
針對「將來」之侵害
不當得利利益返還請求權§179
已具有一定經濟利益之人格權
以應支付之對價計算其應償還之價額
甲與乙參加市長選舉,乙散發第一號傳單,用「陰險小人」、「狀似阿Q」等字眼,描述甲之為人,第二號傳單内載甲虐待其妻,致其妻離婚之經過。甲精神深受打擊
侵害人格之不法性
黃立:價值判斷或事實主張
王澤鑑:法益衡量及比例原則
案例事實之討論
第二號傳單:甲→乙得主張§18 Ⅰ?
參與政治活動人物,須接受較公開之批評及私生活之揭露
衡量之下,應認為二號傳單不構成「不法」
甲無請求賠償之餘地 :-1::skin-tone-3:
第一號傳單:甲→乙得主張§18 Ⅰ、§184 Ⅰ前段
乙用的字眼足以貶低甲在社會上至評價
事涉私德與公益無關
縱其内容真實亦「不法」侵害甲之名譽
甲就其財產上損害得依§184 Ⅰ請求損害賠償§213
精神深受打擊為非財產上損害
甲得請求乙賠償,並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登報道歉§195 Ⅰ :+1::skin-tone-3:
法人名譽遭受侵害可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 :question:
否定說:51台上223、62台上2806 :-1::skin-tone-4:
法人無精神上痛苦可言,登報道歉已足以回復其名譽,不得請求慰撫金
肯定說:何孝元、孫森焱、林永頌 :+1::skin-tone-2:
90台上2109號判決
僅登報道歉是否即足以回復其商譽,自滋疑問
雖非精神上損害,亦不妨從§195 Ⅰ擴張解釋
是否以被害人認知為必要?例如,將泥醉之人拘禁於屋内然酒醒之前釋放?
否定:王澤鑑 2006年,6月,本土83期 :-1::skin-tone-2:
人身自由攸關人格尊嚴,其所受痛苦不因事後知之減少
此所涉及的,不是有無侵害,是賠償的量定問題
81台上字2462號判決 :scales:
原審徒以上訴人因機智報警,而認被上訴人未對上訴人之自由未加侵害,自嫌速斷
自由權遭侵害是否僅限身體活動自由而不包括精神活動自由權?
否定說:王澤鑑、實務 :scales:
以詐欺使他人為意思表示者,一般會肇生損害,應構成侵權行為
保護基本權利的私法上概括條款(孫森焱、黃立)
肯定說:詹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