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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之原則 - Coggle Diagram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之原則
平等互惠原則
大多數國際條約是通過互惠承諾進行刑事司法互助
締約國公民在對方境內應享有同所在國民同等的訴訟權利與義務,締約國的司法不能對其實施任何不公正待遇
《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第四條
《引渡法》第十條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一條
國家主權原則
主權代表國家對於其領土與資源的支配力
國家主權使另一國欲於他國領域內行使高權行為,必須取得同意或必須有特殊正當化理由
國家司法權的專屬性、國家對國際條約的信守與遵循、司法豁免權、治外法權的排除、對本國利益的特殊保護
刑事司法互助的基礎便是司法權的協調;而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可以視為司法權的境外延伸
人權保障原則
天賦人權,人權先於國家主權而存在
聯合國《人權宣言》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不人道的、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聯合國《宣言》第十條: 人人有權平等由一獨立而公正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審訊
我國通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將兩公約內國法化,落實執行人權保障
特定性原則
政治犯、軍事犯不協助原則
此原則是國際通則,如《聯合國刑事司法互助模範公約》第四條德拒絕協助之情形
此原則實踐在我國《引渡法》第三條
證據使用之限制
《聯合國刑事司法互助模範公約》第八條規定,未經受請求國同意,不得將司法互助取得之證據,使用於請求書所記載以外之用途
引渡、受刑人移交案件刑罰的最低標準
意涵:只有當犯罪達一定的量的標準才會同意引渡或受刑人移交,而量的標準就是刑罰
我國實踐於《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十八條、《引渡法》第二條
若涉及死刑,則牽涉到更嚴格的「死刑犯不引渡」原則
法制原則
雙重可罰原則
意涵:在請求國與被請求國雙方法律均認為構成犯罪之情況下,才能提供司法互助
在引渡、相互承認及執行刑事判決、訴訟移管方面一直是需要遵守的原則
對於涉及高度人身自由限制時,才需要嚴格檢視雙重可罰原則的遵行,其他狹義刑事互助行為僅需他國請求,就能同意提供協助。如《刑事司法互助模範條約》第四條規定、聯合國《打擊跨國組織犯罪公約》第十八條
一事不再理原則
此原則要求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協助之雙方不能對同一犯罪事實同一犯罪嫌疑人都實施刑事管轄。
若一罪犯在外國已受到追訴或懲罰,當此罪犯返國後,原則上不能再重複處罰該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