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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文字、決定數量 - Coggle Diagram
使用文字、決定數量
規定§3
不用本人自寫
要親自簽名 :!:
印章代簽名有同等效力
指印或其他符號代簽名
要經二人簽名證明
適用範圍
約定方式
例如,當事人約定汽車買賣應以書面或不動產買賣應由律師見證,是否得類推適用?應是約定方式之性質為何?
約定方式僅係證據方法§153
約定方式為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
已依約定方式
方式已履行
書面:得類推適用§3
其他方式:無類推適用之餘地
方式已履行:無類推適用之餘地
未依約定方式§166
約定要式行為
違反者推定不成立§166
法定方式
例如,動產擔保交易,應以書面訂立契約(動產擔保交易法§5)
法定要式行為
違反者不成立§73
約定要式行為之成立,有無民法§3之適用?
類推適用說(王澤鑑、史尚寬、胡常青)
無適用說(鄭玉波)
直接適用說(王伯琪、邱聰智)
決定數量之標準
文字或號碼為數次表示
以最低額為準
以文字最低額或全部最低額為準?
通說為全部最低額 :heavy_check_mark:
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
以文字為準§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