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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之取得 - Coggle Diagram
權利之取得
空白授權票據之意義
必要應記載事項缺失
票據發票人簽名
法定記載事項有欠缺
補充權之授與
空白票據之交付
§11第2項
補充權之內容與行使
形成權
類推適用各種票據之時效規定
補充權人不負票據責任
§11第2項:濫用補充權,善意執票人仍受保護
合法性
肯定說
相對應記載事項亦可授權為之
否定說
自始無效
空白票據於交付時,票據關係因票據無效而不存在
代理與代行
取得
繼受取得
自有處分權人處以
背書
或
交付
轉讓之方式讓與
匯票
與
本票
之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而取得者
參加付款人因參加付款而取得者
被追索人因償還票據債務而取得
善意取得
§14第1項
要件
自無處分權人受讓票據
依票據法之規定轉讓票據:背書或交付
禁止背書轉讓
發票人記載:無善意取得適用
背書人記載,有善意取得適用
委任取款背書:被背書人僅取得代理使票據權利之資格,無善意取得之適用
期後背書:僅具債權轉讓之效力無善意取得之適用
無惡意或重大過失受讓票據
若有惡意,如從有正當處分權人之手受讓票據,§13但書,人的抗辯適用
§14第2項:受讓人須支付
相當之對價
原始取得:發票
票據權利之行使
§20行為應在票據上之指定處所為之
§21營業時間
票據權利之保全
遵期提示
匯票
§44,45:遵期提示承兌
§69第1項:遵期提示請求付款
本票與支票
§122,124準用§69第1項:遵期提示見票或請求付款
做成拒絕證書
§89,124,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