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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和直接服務考前重點整理 (1.社會工作 (Lowenberg & Dolgoff 提出的「倫理原則順序表」: (順序1: 保護生命,…
社會工作和直接服務考前重點整理
1.社會工作
倫理學
德行論(人)
認為義務論和目的論評估行為的方向都不正確,因為它們都是孤立地探討行為的對錯,而事實上最重要的問題不是「我應該做什麼」,而是「我應該要成為什麼樣的人」,基於個人想要成就的人格特質,去努力培養相對應的氣質傾向。特別強調道德判斷的訓練勝過對義務的學習,良好習慣的培養遠勝於強調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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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社會工作倫理守則
一、社會工作師對案主的倫理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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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社會工作師應尊重並促進案主的自我決定權,除為防止不法侵權事件、維護公眾利益、增進社會福祉外,不可限制案主自我決定權。案主為未成年人或身心障礙者,或無法完整表達意思時,應尊重案主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人之意思;除非前開有權代理人之決定侵害案主或第三人之合法利益,否則均不宜以社會工作者一己之意思取代有權決定者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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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社會工作師應保守業務秘密;案主縱已死亡,社工師仍須重視其隱私權利。案主或第三人聲請查閱個案社會工作紀錄,應符合社會工作倫理及政府法規;否則社會工作者得拒絕資訊之公開。但有下列特殊情況時保密須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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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各大學派
各種理論、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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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暨社會學派(強調案主的病理)
基本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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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用預測的方式加以影響改變,必須透過個人環境二者的互動加以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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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要了解當事人,除了注意外在行為與對其他人的反應外,也要重視環境知覺、個人內在認知經驗與心理感受。 #
7、人格發展受內在趨力、自我成熟度與個人與環境的互動所導致。 #
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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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的行為常是受到個人內在的心理事實與所楚的社會環境相互作用所導致的結果,協助改變的目標在於調整個人的人格,讓他能夠適應環境,進而使案主人格成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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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能力階段論
(Cross, Friesen & Isaacs,n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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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服務
2-1 個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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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心層次
會談技巧
同理心
(一)低層次的同理反應
僅部分了解或完全未瞭解,把案主的行為表現視為其想要引人注意的手段,工作者對案主的反應阻礙了會談的溝通,容易將會談過程偏離案主求助的問題,亦使得案主出現爭論、否定、退縮、沉默、改變主題或討論表面化等防衛性行為,進而使得案主偏離問題的探索。
(二)中低層次的同理反應
工作者會對案主的表面訊息給與反應,但卻誤解訊息及真實的部分,或是沒有正確描述案主的感受,而賦予不洽當的字眼,儘管此層次的同理心反應只是公式化的產物,僅部份反應案主的感受,但也傳達了工作者願意瞭解的意願,因此不會完全阻礙與案主的溝通或問題的解決。
(三)可替換或可循環的同理反應
工作者透過口語和非口語行為傳達對案主表達訊息的瞭解,正確反應案主訊息中的事實部分以及案主當時的情緒狀態。
未超越案主表達的感受和訊息,而工作者也可促使會談有更深入的探索,並引導案主作問題導向的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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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高層次的同理反應
工作者將案主隱藏於問題中的感受及訊息正確地反應出來,工作者必須針對案主談話中難以捉模或遮掩的部份加以探討並顯示出來,這能促使案主觸及內心深處的感受,瞭解自己行為背後的真正動機,以及增加案主的自我覺察。
(五)高層次的同理
同理包含了口語和非口語的技巧,在正確的時機下,有技巧的工作者能專心的傾聽案主的問題,然後將案主外在和內在反應的瞭解傳達給案主,工作者可以清楚的看出案主只看到一半並且有所暗示的事情。這種深一層的同理意味著「感知案主幾乎沒有察覺到的意義」或者,更廣義的來說,意味著「故事背後的故事」,由於高層次同理探討的較深入,案主也許不會從工作者的反應中認出自己,這使得高層次同理成為一種挑戰的形式,而相較於其他層次的同理,此層次更能增進案主對自我情緒和問題瞭解的深度和廣度。要注意的是,高層次同理的傾聽是處理案主實際上說到或表達的事情,不是將案主的話作詮釋,更不是企圖對案主作心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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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團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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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工作三大模型
帕波爾與樓斯門(Papell and Rothman, 1966)將團體工作區分為三大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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