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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責任限制與風險分化 (船舶所有人責任總限制:海上活動債務 (制度類型 (一、船價主義為主,金額主義為輔P620 ☆我國採此,…
06責任限制與風險分化
船舶所有人責任總限制:海上活動債務
得主張主體:船舶所有權人、承租人、期間傭船人、經理人、營運人(操作船舶的人)、救助人、責任保險人
☆不含航程傭船人
得主張之債務
過失侵害人身財產
旅客、行李、貨物運送遲到
無因管理除去沈船、落海貨物
☆打撈契約不能主張
制度類型
一、船價主義為主,金額主義為輔P620
☆我國採此
二、等比例遞增的金額主義
三、非等比例遞增的金額主義
補充性金額(海商21 IV) P621
責任限制例外(不能主張)P632
本人故意或重大過失
船員僱用契約債務
運送毒性物質之損害
核子事故
船舶汙染責任限制
須非故意或重大過失
雙軌責任限制
有害物質汙染及人身傷亡優先受償
單位責任限制:僅針對承運貨物賠償
每件666.67特別提款權 或 每公斤2特別提款權
委付P767
☆視為全損
海上保險